试点城市范围的扩大
在首批试点的六省市经历了两年的大胆尝试的基础上,我国的社区矫正已开始初见成效,为扩大试点城市范围的第二阶段工作奠定了基础,并提供了可参考的司法实践依据。2005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再次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05年)],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十二个省(区、市)确定为第二批社区矫正的试点省市。[16]
2005年的通知内容,除了肯定前一批六省市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成效以外,还突出强调了两点:一是,提高对社区矫正这种新类型的非监禁刑执行工作的认识,关注其对于中国的刑罚执行改革、矫正犯罪人、降低再犯率等的重要意义;二是,借鉴首批试点省市的工作经验,所有试点省市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和执行方案。(https://www.daowen.com)
2005年至2009年时期的社区矫正的试行工作,使这种新的执行方式得以推广实施,并逐渐得到了社会较为广泛的认可,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普通民众的关注,较大程度地改变了民众对轻微犯罪人的以往看法,开始能在心理上接受身边的犯罪人,并伸出教育和帮助其矫正之手。特别是对于犯罪人而言,身处社区内的刑罚执行,开始出现有助于复归社会的局面,刑满释解后的再犯罪率开始呈现下降趋势,这些都说明非监禁刑执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开始取得极大的成效。但是,须引起注意的是,在这个时期,由于各地区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尝试性地采用了一些模式,作出了一些具体的工作部署,将来的社区矫正采用刑法和其他法律(主要指未来的《社区矫正法》)的统一执行后,可能会需要一定的调整。因为,在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之下,各地原有的社区矫正模式将会有一个重新适应的工作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