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宽刑”的理解

(一)对“宽刑”的理解

“宽刑”主要是指,以管制刑、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刑等刑罚种类为主的非监禁刑。进言之,宽刑不仅应当意指刑罚的种类,而且应当包括刑罚的具体制定。作为宽刑,在整体上具有刑罚“宽”的一面,也即不失刑罚的处罚效果,也可以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这样,缓解了刑罚原本的残酷性,而展示出其宽容的本意。其实,刑罚在针对不同危害程度的刑事案件和主观恶性不等的犯罪人时,是应该有所区别对待的,这也和刑罚理论中常言的“刑罚个别化”是同一语义。

宽刑并非是为了从宽而追求“宽”,而是在其设置时,刑罚就应当具有可宽性,这也正是刑罚的价值理念所在。对于轻微的刑事犯罪应当采取程度低的处罚,而对于严重的则当然需要严厉惩处。因此,刑罚在其内部就包括了严和宽的特性。相比其他法律的处罚措施,刑罚始终是以最为严厉的面目出现,并为其他法律构筑出最后的一道防线。但是,就所处罚的对象而言,刑罚自身就应具有轻重之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