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行的期限

(二)执行的期限

关于被判处驱逐出境刑外国籍或无国籍的犯罪分子,在多长的期限内不得再入我国境内?这在刑法和其他法规中,都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一旦被判处驱逐出境刑的犯罪分子被执行以后,就永远不得再入我国境内。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不然。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条中明确规定:“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一)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虽然,此处的年限未明确是由于刑法上的驱逐出境、还是行政法上的驱逐出境所致,但是从这一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驱逐出境刑在执行时应当是有期限的。

尽管法律和有关的解释没有规定驱逐出境刑的执行期限,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应当考虑这个问题的。对于驱逐出境刑的期限应当如何把握呢?笔者认为,应当结合犯罪分子所犯的具体罪行和被判处的刑罚予以考虑。具体建议,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对待:

(1)终身驱逐出境。对于有实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实施了被判处20年以上有期徒刑实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对其驱逐出境终身,即永远不得再入我国境内。因为,凡是针对我国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都具有破坏我国的主权完整,或者是颠覆国家政权、社会制度的目的,对我国的国家利益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因此,从预防其再犯的可能性角度考虑,应当终身驱逐出境。另外,对于被判处20年以上有期徒刑实刑的犯罪分子,一般都是罪行极其严重的,不但对犯罪对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而且给社会带来极大的恶劣影响,对这类犯罪分子实行驱逐出境终身,既符合主客观一致性的要求,也体现了预防犯罪和保护我国国家及公民法益的原则。(https://www.daowen.com)

(2)有期驱逐出境。对于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的普通刑事犯罪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的犯罪分子,可以对其实行有期驱逐出境,即限制其在一段时间内不得进入我国境内。这个时间的期限,可以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被判处主刑的实刑设定。笔者建议,主刑的实刑以有期徒刑为限,可以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为起刑点,然后再按照实刑的具体年限进行划分。如对主刑实刑被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可以规定其限制入境的期限为5年;主刑实刑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可以规定其限制入境的期限为10年;主刑实刑被判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可以规定其限制入境的期限为15年;主刑实刑被判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可以规定其限制入境的期限为20年。以此将驱逐出境的期限作“阶梯式”的划分,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