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提供了执法依据
2026年02月04日
(四)现行《刑法》提供了执法依据
现行《刑法》已为过渡期的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的确定,留下了足够的法律空间。通过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解读,可以发现,在其中的第2、13、17条中都只规定了对被判处管制刑、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执行社区矫正,但却没有明确规定执行的机关。笔者认为,现行刑法还是为社区矫正工作留下了一定的“过渡”空间。因此,在《社区矫正法》没有正式制定出台之前,刑法虽然对执行机关这一内容没有明确规定,但完全可以从社区矫正的工作角度,考察执法机关的科学合理性,且为公安机关作为辅助的执行机关,提供足够的执法依据。
如果现在利用《刑法》中的规定,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公安机关为辅”的工作机制,相信会极大地推动社区矫正的开展,使这项新兴发展起来的非监禁刑执行制度在我国得到长足有效的发展。(https://www.daowen.com)
当然,还应当理性地认识到,非监禁刑的执行毕竟是刑事执行活动,应当是由国家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来担当这一重任,现阶段虽然可以由“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公安机关为辅”的方式来完成,但是随着社区矫正体系法律化和规范化建设的成熟,应当再成立单一执行主体的社区矫正机关的工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