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等权利的内容细化
2026年02月04日
3.对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等权利的内容细化
既然对这些权利应当做必要的保留,那么就应当保证其不与一般的正当权利发生冲突。为了避免和化解这一问题,就应当对以上权利的内容进行细化,即总体而言,是指在剥夺犯罪分子这些权利时,应当将其内容限定在具有政治性的范围内。
细化可以分为两个层面进行,一是在立法上,重新修正《刑法》第54条第2项的内容。重新修正刑法内容,是建议将现行刑法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的内容,修改成为“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秩序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如此可以解决刑罚的目的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冲突,既可保证刑罚的正常适用,亦可保障犯罪分子的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二是在司法上,根据法律条文或法律解释,确保在实践中可对犯罪分子的这些权利有区分的剥夺。有区分的执行剥夺,是指以“政治性”权利为范围,在执行时有区分对待,对于犯罪分子有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秩序的权利要坚决予以剥夺,但对于犯罪分子正当的言论(如正常的建议权)、出版(对国家、社会有益的、合法的著作等出版物)等权利可以不予剥夺,而且有必要保护,即根据现实情况,有所区分地对待执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