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

1.美国

美国的非监禁刑种类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不但较多,而且是较注重现实效果和具有前卫突破性的。除了传统的缓刑、假释、罚款、赔偿以外,在20世纪中期出现了社区服务、中途训练所等模式,并在其后随着现代化高科技手段的运用,还开始实施诸如家庭监禁、电子监控等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方式。

较早提出有关于非监禁刑的学者是约翰斯顿(Norman Johnston)和萨维茨(Leonard D.Savitz),他们所提出的是“非机构性处遇”(Non-institutional treatment)的概念,是用于区分“机构性处遇”(Institutional treatment),并说明非机构性处遇,就是对监狱之外的罪犯采取的、阻止他们在社区中犯罪的处罚措施,包括缓刑、假释和其他社区处遇措施。[13]另外,美国犯罪学家大卫·E.杜菲在其理论研究中,提出了社区刑罚的概念,并认为社区矫正是刑罚的一种,较新的社区刑罚包括社区服务、赔偿、复合刑罚、家庭拘禁、间歇拘禁等。[14]

此外,还可以借鉴我国有关学者对美国的非监禁刑及执行的深入研究成果。该学者认为,美国的非监禁刑即“监狱行刑的替代方法是指用其他的惩罚和矫正的措施来代替监狱的行刑。……美国在1966~1976年间废除了死刑,虽然从1977年开始恢复,但真正的适用数量是有限的,因此,监狱行刑的替代方法主要是指社区的矫正措施。”并且,“主要的形式可分为缓刑、罚款、赔偿、社区服务,连续报告制度、强化的监督,家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等。”[15](https://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由于美国的监禁刑替代的刑罚方法,主要是指以社区为中心场所的非监禁性质的处罚。因此,美国的非监禁刑执行可以归纳为,以社区矫正、缓刑和假释为主要内容的具体刑事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