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后的刑罚制度解读

(二)修正后的刑罚制度解读

作为刑罚制度的缓刑和假释,在《刑法修正案(八)》中也做了较大的修正。缓刑的修正主要是:首先,增加了适用对象,即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岁的老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应当宣告缓刑;其次,加入了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的活动,或是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或是接触特定的人;最后,确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的这些修正,反映出立法者在适当调节缓刑适用的门槛,并尽可能的对情节轻微的犯罪人和特定对象,不采取监禁刑而将其放置于社会内进行矫正。

对假释的修正,主要体现在:首先,重新规定假释的前提条件,其中特别强调了累犯和严重暴力犯罪的行为人不得假释的问题;其次,要求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的影响;最后,明确规定对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假释的内容修正,意在严格监狱执行的规范性,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犯罪分子要认真审核,避免监狱执行人员的枉法执行。同时,提高假释人员对社会负责的安全意识,要求其不得对所居住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最后,确定对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采取社区矫正,以利于其不断矫正自己的言行,确保矫正效果的延续。(https://www.daowen.com)

总体而言,无论是从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还是从刑事政策等角度出发,我国的非监禁刑及其执行,都面临着一个时代的“起飞点”。如果立法者从长远的法治建设出发,应当及早地对非监禁刑及其执行作出调整,以为我国刑事法律的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