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机关可以执行的内容
有关于这一“可以”执行的内容,是笔者在调研中的一点体会,而且对这一项工作内容,笔者和调研单位实际负责工作的同志一样感触颇多。在所调研的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的司法所当中,除了需要做好日常的管理与考核工作,还需要投入一定的精力,对服刑人员的生活和就业等问题多施以关心。这就是矫正机关“可以”执行的内容。
对非监禁刑服刑人员在生活和就业上的帮困扶助照顾,是中国式的社区矫正的一大特色。200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规定:[56]“积极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社区服刑人员落实责任田。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谋生能力,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根据这一内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体现国家对服刑人员的人文关怀,从而有效地提升改造质量和速度,达到社会的整体和谐,这对该工作具有积极的作用。
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以嘘寒问暖、解决就业出路等工作方式,从侧面帮助教育改造罪犯,可以更好地感化他们,使他们感觉到政府和社会并未将他们抛弃,而是在以各种尽可能的方式,将他们改造成为具有真正社会意义的“人”。并且,笔者在调研时,具体司法和公安基层单位的工作同志有反映,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后,如果有正当职业的话,其可能再犯罪的机率将会减小,这是对其个人和社会都极为有利的矫正效果。因此,解决矫正人员的生活和就业问题,既是社区矫正中的一个“软性”方面,也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矫正成果的巩固。
笔者同时在调研中感觉到,每一位负责矫正工作的同志都在自己的工作、甚至是亲友关系范围内,尽最大的努力去解决辖区内矫正人员的生活和就业困难。同时,这些困难的解决,也帮助司法工作人员接近了服刑人员,使他们感觉到并没有被社会所“遗弃”,没有被孤立和边缘化,从而使他们开始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并主动接受矫正和监督,积极配合司法工作人员完成社区矫正的执行工作。而且,绝大多数服刑人员在刑满释解后,还能够自食其力,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https://www.daowen.com)
可见,社区矫正工作者们通过为服刑人员解决这些生活的根本保障性问题,以实际行动感化了他们,并在正确的刑罚执行目的与矫正宗旨指导下,消除了他们对刑罚执行的抵触情绪,促进了矫正改造,可取得良好的行刑社会化的效果。因此,只要社区矫正的工作方法、思路正确,对服刑人员适当地采取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生活上的关心,矫正将会取得积极的成效。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项工作内容不应当占有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多的精力,而且对于就业出路的解决等问题,也需要全社会的有关职能部门来共同协调完成。更不应该让服刑人员以生活窘困、需要矫正单位解决等为由,作为换取其“可以”认真服刑的条件。因为,社区矫正毕竟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行工作,而并非完全是扶贫帮困的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刑罚的执行是首要的,社会安置帮助是次要的。后者应当是辅助性手段,可以推动非监禁刑执行工作的开展,并有效地为之提升矫正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