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刑”的司法实现

(二)“宽刑”的司法实现

宽刑的法律价值,不仅存在于法律的条文之中,即昭示于天下世人,而更应当具有其司法适用的意义。可以说,宽刑的适用才是其最大价值的发挥。

宽刑的实现和利用,首先,需要立法者在刑罚的总体框架之下,适当调低刑罚的严酷程度,在设计非监禁刑时,审时度势地根据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出相应的刑事法律;其次,要求裁判者在运用法律时,根据不同案件的事由、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作出具体裁量,而且尽可能并适当地判处轻刑;最后,要求行刑者本着教育出发,在执行过程中,多帮助服刑的罪犯发掘内心深处的善良,摈弃内心中的“恶”,为其多创造改过自新的条件,发挥和利用假释、减刑等制度,主动地引导犯罪人的思想和行为的转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