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执行的对象
2026年02月04日
2.执行的对象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假释的执行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另外,根据修正后《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应当注意的是,第一,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罪犯,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的前提下,具备假释条件的,才可以假释。第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在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根据其具体表现,考察其是否可以适用假释。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和要求,是因为只有通过一定时间的刑罚执行,才能确切掌握和预判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经过一定时间的刑罚执行和教育改造后是否真正具有了悔改表现,是否还具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