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监禁刑执行概念的界定

(三)对非监禁刑执行概念的界定

通过以上对国内外有关非监禁刑执行内容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当以刑罚处罚的性质为根据,将我国的非监禁刑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三类。其中,限制人身自由刑包括管制刑、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财产刑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资格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刑和驱逐出境刑。在此分类的基础上,同时借鉴我国著名学者力康泰、韩玉胜教授在论著《刑事执行法学原理》中关于刑事执行的定义: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依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刑罚,对犯罪人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全部刑事司法活动。[22]笔者试对非监禁刑执行作出如下定义:非监禁刑执行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对依法判处管制刑、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刑、驱逐出境刑和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所实施的惩罚与改造的全部刑事司法活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