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执行的期限

3.执行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管制刑的执行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另根据《刑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管制刑在进行数罪并罚时,最高刑期不能超过3年。《刑法》第69条第2款规定,[26]“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这充分表明管制刑有别于有期徒刑和拘役这两种剥夺人身自由刑,并且不能够与它们合并执行。此外,《刑法》第41条还规定了“管制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有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管制刑期2日”,这是对有先行羁押的犯罪分子,可以采取以先行羁押日期折抵其刑期的方法。这种折抵刑期的方法是因为,管制刑是限制人身自由刑,而判决前的羁押是剥夺人身自由,所以将犯罪分子先行羁押的1日,折抵为管制刑期2日是科学合理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