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社会防卫整体机能

(二)实现社会防卫整体机能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并可以划分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因此,现代社会的刑罚具有明显的防卫性思想,“这种防卫思想是站在社会防卫的立场上,基于保全社会的考虑设计如何对付犯罪的刑罚措施。”[52]并且,一般预防的意义应该更大于特殊预防,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防卫的整体机能和预期目标。但就监禁刑的执行而言,其更加偏重于特殊预防。通过对犯罪人的囚禁,并在监狱内进行改造,努力将其矫正为一个正常的具有社会意义的“人”,这是旨在对犯罪人个体的特殊预防,对社会的一般预防的效果并不明显。而非监禁刑的执行不仅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特殊预防,也突显了一般预防的意义。将犯罪人置于社区内实施矫正,不仅可以特殊预防犯罪者本人,还可以更为广泛地教育普通民众,让大家知道犯了罪的后果,警告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刑罚的制裁,借此从而达到一般预防的效果。

社会防卫的思想对刑罚的要求,不仅是应对犯罪行为惩罚具有及时性,而且同时体现在刑罚执行之后,即检验矫正的效果——犯罪人能否复归社会,而将不会重新犯罪,再度沦为犯罪人。非监禁刑的设置(包括执行)无疑也具有这种社会防卫的整体机能。因为,社会的整体防卫不再是仅仅依靠司法机关一个部门去完成行刑工作,而是在社会化的环境下,由执行机关负责加之各界公众的参与,以达到行刑的整体效果。另外,社会公众以各种形式的参与,可以促进刑罚执行的功效,在实现社会防卫整体机能的同时,实现社会和谐的目的。所以,非监禁刑的执行可以更为有效地实现社会防卫的整体机能。(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