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刑——刑罚本质的实现
2026年02月04日
(一)目的刑——刑罚本质的实现
人类社会发展到近现代时期,人们开始透过犯罪这一社会现象,找寻对犯罪人有效的矫正方式,并进而反思刑罚的目的性。刑罚究竟是对犯罪人一味的简单惩罚,还是对犯罪人的有效矫正、促使其能复归社会的路径?经过不断地实证和辩论,目的刑的理论逐渐占据了上风。从李斯特、龙勃罗梭,到兰札、李普曼,目的刑论的倡导者们的主张愈来愈明确:刑罚的目的是有罪者的再教育,是犯人的改善,将社会防卫的人道性与刑罚的再教育性理解为刑罚的本质,认为刑罚必须是教育的,否则刑罚就没有其存在的理由。[44]而且人们也发现,刑罚的终极目的确实应当是规训,而非简单的惩戒。
在目的刑理论的支撑下,非监禁刑得以迅速地发展和适用。其所表现出来的理念与目的刑的价值追求是合一的,即在刑罚的适用中,通过教育式的惩戒,对轻微的刑事犯罪人进行矫正,令其身处在社会内服刑,既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又不将其抛离社会,导致其产生自暴自弃的厌世情绪,同时复归社会的目标也得以“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因此,非监禁刑的运用,是在刑事执行领域内,最大限度地发挥着目的刑的潜在作用。特别是就一般预防而言,社区内的服刑往往具有极大的教育目的的效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