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身转向人格的矫正

(四)由人身转向人格的矫正

刑罚固然是对犯罪的非难,但刑罚是施加于犯罪人的,因此,在适用刑罚时,不能只是考虑犯罪当时的非难可能性,还要就现在的行为人的人格考虑犯罪的非难可能性的大小。[55]以历史的眼光审视,罪犯处遇历经多方面的嬗变:处遇技术从身体到灵魂的递进、价值诉求从惩罚向矫正的更替、处遇场所从监狱到社会的转换。[56]最早期的刑罚以残酷对付犯罪的无道,故而热衷于死刑和肉刑,后来监禁刑大行其道,对犯罪人人身的处罚是简单而且是直接的,这不仅为受害人及其家属接受,而且在一般民众看来也是理所当然的。

现代的刑罚既已摈弃了报应性,就不应当再是简单的人身处罚,而应当是转向对犯罪人人格的矫正,这是矫正的最高层次和境界。非监禁刑执行的重要价值,也正在于此。非监禁刑的执行过程,其重点不在于对犯罪人的行为和人身的惩罚,而更侧重于调整犯罪人的人格。因为,唯有对犯罪人人格的矫正,才可能将其彻底地改造。(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