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社会时代背景的外在选择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以前未有的多种社会矛盾开始出现,个别的甚至有上升的趋势,社会治安形势也日趋复杂。在这种国情背景之下,必然要求法治建设的脚步应当稳健并适当加快,以化解各类矛盾。作为被判处刑罚的罪犯,无疑是社会的任何时期,特别是当下最为不稳定的因素。由于其罪行被国家法律认定,进而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中会有一定数量的犯罪分子在心理上产生与社会的抵触情绪。对这些人而言,即便是刑罚执行完毕,可能也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即无非是对既判刑罚的执行完成而已。这样,不仅对犯罪分子的矫正效果收效甚微,而且对社会的未来发展整体不利。
国家的发展需要和谐的环境,和谐的环境也能有助于国家的发展,这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这二者共同促进的中间,自然会出现某些不利的因素,这其中就包括有犯罪和犯罪人的因素。如果从社会防卫的角度出发,就应当首先控制住犯罪人,这样才能控制住犯罪率和再犯率,使这些因素不致成为社会朝和谐方向发展的羁绊。因此,在犯罪人的矫正和复归社会的问题上,国家居于主导地位,其次才是依靠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作用的发掘和提升。
而从社会整体性的“预防”角度出发,是希望并要求通过刑罚达到矫正犯罪人为目的的。但是,要从根本上彻底矫正改造犯罪人,这也是很难做到的,只能是循序渐进地去实现。为了能够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单纯地依靠刑法的惩罚作用显然是有限的,不能完全依赖于它,而应当视其为可行的路径之一。其实在众多的可选路径中可能最为有必要的就是,适当地降低刑罚的严酷性。(https://www.daowen.com)
我们国家现在所面临的发展情势,是欧美发达国家在100多年前就已经经历过的。当时的欧美国家在经济发展之初,也遇到了社会化工业发展的高失业率和高犯罪率问题,并且累犯率也是居高不下呈上升之势。在当时,这些国家在最初也采用了严酷的刑罚应对,但并没有根本性地降低犯罪率和累犯率,反而激化了社会矛盾。这些国家在反思中,努力地找寻到了以轻刑代替重刑、以社会化行刑代替监禁刑,甚至是取消死刑的刑罚方式,逐渐地弥合犯罪给社会所造成的创伤,以“积极”的态势去对待和矫正犯罪人,收到了比重刑更好的效果,犯罪率和累犯率都出现了下降,犯罪人也能以自新的心态复归社会。
因此,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刑罚发展历史经验,尽快地缩短我国有可能需要经历的发展过程,快速地步入轻刑化的法治阶段,以有利于我国发展建设所需要的刑罚模式。这样,既解决犯罪与刑罚相适应的立法层面问题,也可以协调社会矛盾,以营造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同时,还可以在犯罪人服刑完毕后,消除其会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所以,我国应当注重非监禁刑的适用,特别是在非监禁刑的执行过程中,既不把轻微刑事犯罪的犯罪人推向社会边缘,也要采用柔和的矫正方式对其加以必要的改造,使其复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