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的改革
一个健全的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对于刑罚的要求不再是一味地追求惩罚和威慑的效果,而是着眼于发挥刑罚目的性的价值。不但需要预防犯罪,而且即便是在惩罚犯罪时,也应当在犯罪人、被害人和国家三者之间寻求和达到平衡。因此,在现代的刑罚体系中,财产刑开始逐渐占有了重要的地位。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的配置,其意旨在不仅对犯罪人进行必要的处罚,还需要平复被害人及其他关系人的心理,同时也实现国家对犯罪人经济性利益的制裁。所以,在犯罪人、被害人和国家这三者之间,刑罚都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各自的目的性。这也正如有学者在研究财产刑中的罚金刑时所云,它虽然不及生命刑、自由刑那样带有强烈的报应色彩,但其对罪犯实施的惩罚同样是让罪犯为自身的犯罪行为承担不利后果,承受痛苦,从而实现社会之正义。[2]
目前,当世界发达国家早已注重并发挥财产刑的功效之际,我国对其的运用率却是有待提高。作为本应在非监禁刑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财产刑,在我国的刑罚体系制定、人民法院裁判等刑事活动中,一直以来就存有不少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有学者将国外财产刑的适用与我国的作比较,得出的结论通常都是,我国的财产刑应当调整并扩大适用范围,加大执行力度,借此推动其适用的发展。在财产刑未得以普遍适用的诸多原因之中,其中一个极为重要:财产刑的执行缺乏力度,从而导致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财产刑的执行缺乏有效力度与适用范围狭窄,这二者之间就像一对矛盾关系,交织在一起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这对矛盾关系使得原本应当发挥作用的财产刑,通常只能作为陪伴主刑的附属角色。另外,我国部分民众对人身处罚的主刑依赖性又强,加上财产刑自身在设置上所存在的问题,往往造成财产刑在刑罚适用中的尴尬境遇。(https://www.daowen.com)
如何解决财产刑的执行问题,以积极的态度发挥其优势,是现在乃至于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国立法者和司法者应当关注的一个刑事执行侧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