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执行的内容
根据《刑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并且,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同时剥夺以下几项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另根据有关的法律文件,[40]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有关这一实践中的执行内容,笔者是持不同观点的。这主要是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实际上是增加了犯罪分子限制人身自由的服刑内容(详细内容后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