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于司法机关加强对服刑人员的管控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疏于管理的“脱管”“漏管”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我国的非监禁刑执行中对服刑人员的管控,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有数据表明,目前我国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诸如管制刑、罚金刑的适用率是较低的。这倒是可以为司法机关对非监禁刑服刑人员的管控,提供积攒经验的机会。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首度出现了“禁止令”的内容,而后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禁止令”的相关司法解释,可以使司法行政机关有效地利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服刑人员加强管控,要求其在一定的范围内服刑,在没有得到批准允许的情况之下,可以禁止其离开固定场所、从事特定的活动、接触特定的人员,等等。这些法律内容,对于掌握和管控社区内服刑人员,无疑是强有力的执行依据。并且,在加强管理的情况之下,也使得周围的民众有了安全感,可以全力支持司法机关的行刑工作开展。
[1]刑法原规定的是“投毒”犯罪行为,但“投毒罪”已经由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以,此处的“投毒”犯罪行为应理解为“投放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
[2]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内容。
[3]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内容。(https://www.daowen.com)
[4]参见吴宗宪等:《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57、658页。
[5]参见张智辉:“刑罚改革的切入点”,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
[6]参见吴宗宪:“试论非监禁刑及其执行体制的改革”,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7]参见钱叶六、郭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非监禁刑种立法完善论要”,载《法治研究》2009年第8期。
[8]参见[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