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优势取决公安机关

(二) 工作优势取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作为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已经在此方面积攒了大量经验,而且具有较强的工作优势。这些优势主要体现在:

首先,公安机关与社会的接触面较之于司法行政机关更为广泛,从公安机关的业务职能来看,其所涉及的范围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每一角落,无论是从社会治安的维护到刑事案件的侦查,还是对刑事案件的预审,都离不开公安机关的工作。此外,公安机关还掌握较为丰富的社会情况。特别是近年来,公安机关采取警力下沉、深入社区、网格化管理等系列管理的改革措施,在社区内的警力配备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准要求。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的工作职能在于对犯罪人的矫正,客观而言,其对社区情况的掌握程度不一定较公安机关更加全面。

其次,从现有社区矫正中执行的内容来看,对于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其中有些本来就是属于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范围。并且,公安机关的介入,可以便捷地处理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这类规定的案件。如对违反刑法中“禁止令”,或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服刑人员的处理等,基层派出所都具有直接处理的工作优势。

最后,公安机关早已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完善的户籍管理、网络追逃等信息数据库,这对于在社区内服刑人员的掌控是极为有利的。相对而言,司法行政机关在这方面,尚需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统。并且,从现在开始建立专门的社区服刑人员信息数据库,不仅需要花费较长时间进行数据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而且还会造成重复性建设的浪费,同时,还将会导致社区矫正工作的严重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