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管理应提高有效性

二、执行 管理应提高有效性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法规文件的内容,对犯罪人的矫正管理是非监禁刑执行的工作重点。除了履行刑罚的执行,行刑机关还要做好日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非监禁刑的执行不似监禁刑,可以以监狱设施为依托,进行封闭式的矫正改造。将犯罪人置于社会内,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加之有关的社会力量,实施监督管理。因此,这在执行过程中就有可能难免为不端的服刑罪犯提供钻司法体制的“空子”,以致出现“脱管”“漏管”现象。而且,对服刑人员一旦疏于管理监督,势必将导致其放任自流,这些服刑人员原本就是因为意志薄弱等因素走上了犯罪道路,但好在原有的罪行尚属轻微,可是若不严加监督管理,难以实现和完成矫正目标。并且,普通民众对这些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本就避而远之,很难参与司法机关的矫正改造,若再出现其中的个别服刑人员脱离监管,其后果还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由于我国的司法体制正在进行如火如荼的改革,工作职能也在尝试性的移交,作为原有的执行机关之一的公安机关在逐渐退出刑事执行的范围,非监禁刑执行原有的强制性色彩也在淡化,而社会治安又呈现复杂的形势,若完全依靠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执行,恐怕实施对犯罪人的矫正改造是存在较大难度的。同时,也不能完全寄希望于犯罪人的自觉意识的提高,因为他们本身所存在的意志力薄弱甚至缺乏就需要端正。因此,就必须加大执行管理的力度。应当说,《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是一个良好的契机,在修正案中对非监禁刑的监督管理等执行工作,作出了大量细致的规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又于2011年4月28日,针对有关“禁止令”的规定颁发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这都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和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