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缴纳

1.强制缴纳

强制缴纳,是指由于犯罪分子有实际缴纳罚金的能力而故意不缴纳,人民法院在其逾期不缴纳后,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处理的执行方式。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司法的严肃性,强制缴纳是针对具有恶意不缴纳的犯罪分子,所采取的确保刑罚正常实施的方式。这种执行方式,对于犯罪分子(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单处罚金刑,在其拒不执行时,是一种极为有效的保全手段,它既可以确保刑罚的正常实施,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同时不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强制缴纳的执行,通常是对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划拨等方式。实践中,多是采用先对犯罪分子的财产查封、扣押后,进行拍卖,然后将拍卖所得款项,按照罚金的数额收缴上交至国库。对被执行犯罪分子财产的这些处分方式,《刑法》中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可借鉴的是第280条规定的内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以及第282条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虽然这些法律条文中出现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但这些内容都是针对“没收”和“追缴”而言的。所以,针对罚金等财产刑强制执行的方式,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是来自于有关的司法解释。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适用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财产刑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16]

其实,对这些强制执行措施的含义所作的具体解释并非是在刑事法律中,而可以在《民事诉讼法》中发现这些详细规定的内容,这可能和民事法律更侧重于对财产、物权等内容的处理有极大的关系。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查封是指人民法院采用封条就地封存被执行人的财产,禁止被执行人、其他人转移和处理的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到一定的场所,不准被执行人对该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措施;冻结是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金融机构存款以外的财产的使用所采取的临时性的执行措施。[17](https://www.daowen.com)

但是,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执行中的强制措施毕竟存在着不同。因为,民事和刑事的处罚在性质上,二者有明显的程度差别。而且,罚金刑的执行也不同于刑事所附带的民事诉讼的执行,它是一种具体刑罚种类,是将所罚的金钱上缴国库,而不是赔偿给受害人或其关系人。

应当认识到,在现阶段,如果有时不采取这些强制执行的措施,罚金刑的执行是很难对具有“恶意”的犯罪分子奏效的。因为,有些犯罪分子对罚金刑这种制约性不是很强的非监禁刑,是抱有有意“逃避”态度的。特别是,如果单位或仅被判处罚金刑的犯罪分子,恶意性或变相性地抵制罚金刑的执行,那么对其仅有的唯一刑罚——罚金刑则会失去功效,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正义的维护将会沦为一句空喊的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