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行方式

(三)执行方式

《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有: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延期缴纳和减免缴纳六种具体形式。这六种具体执行方式是根据不同的情况而采取的。原则上,罚金刑是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缴纳的,也即是第一种执行方式。只有当被执行的犯罪分子出现不同情况时,才采取后面的五种不同执行方式。

在罚金刑的执行中,对被执行的犯罪分子的缴纳,通常是采取在判决生效后限期一次性缴纳,如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限期分期缴纳。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如果犯罪分子有实际缴纳的能力,但却故意拖延不缴纳,并超过执行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进行强制缴纳。另外,在执行期内,被执行的犯罪分子确实出现了财产状况恶化的情形时,经本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对其采取延期缴纳或减免缴纳。因此,在实践中,罚金刑的执行方式大致又可以划分为四种:正常缴纳、强制缴纳、延期缴纳和减免缴纳。对于正常缴纳罚金刑的犯罪分子,所存在的问题较少。而后二者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方式,都不同程度地与刑法理论存在争议之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