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机关应当执行的内容
作为矫正机关应当执行的内容,主要是指以刑罚的执行为核心,以其他必要的矫正手段为辅助的执行内容。从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总体情况看,矫正机关所执行的内容主要有:
(1)对管制刑、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人的日常监督管理,考察其日常表现。具体而言,对管制刑、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人的日常执行内容主要包括:①对于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人,依照《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禁止令”,以及第39条的规定执行矫正;②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依照《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禁止令”,以及第75条的规定执行矫正;③对于被裁决假释的犯罪人,依照《刑法》根据修正后的第86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第84条的规定执行矫正;④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54条、256条的规定,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执行矫正;⑤对于犯罪人刑期届满或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消失时,应当根据法定的程序报准有关单位,并在得到批准以后通知犯罪人。
(2)加入并加强心理矫正的工作内容。根据200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53]在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中应当努力做到,加强对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适当的心理健康教育,提供有关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这样可以有效地促使其顺利复归和融入社会。
心理矫正可以说是一项难度较高、专业性较强的执行辅助工作,但是,它对于服刑人员而言又是极其重要的。正如有学者所言,在当前应当重视和发展矫治的技术水平,开展心理矫治,对罪犯的改造,不仅要使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还要培养成为心理健康的人,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避免不良行为的发生。心理矫治是促使罪犯心理健康的有效手段,使心理治疗成为深化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的方法之一,将促进社区矫正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具体化和多样化。[54]
心理矫正工作在具体执行上所存在的难度,主要来自于几个方面:一是矫正执行机关的人员大多未受过专业的心理矫正培训;二是在志愿者中,心理矫正人员(心理医生等)人数较少;三是部分普通社会民众对犯罪人仍带有一定抵触情绪,不太愿意与其更多地交流、接触,等等。这些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制约着心理矫正工作的开展。
针对于此,笔者建议,在心理矫正工作开展的同时,应当尽量做到:首先,对专职的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心理矫正的岗位培训,以便能在工作中掌握和抓住服刑人员的心理特点,化解其心理上的矛盾、不平衡等问题,有针对性开展矫正工作;其次,动员和招聘社会中的心理工作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加大心理矫正的工作力度,社区矫正既然希望全社会都能够积极地参与,就应当多发动专业的心理医师等投入进来;最后,提高普通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意义的认识,取得其认同,尽可能地从心理上接纳服刑人员,多与其交流,并伸出温暖和帮助的援手。(https://www.daowen.com)
说到心理矫正工作改进方法的最后一点,笔者认为是极其重要的,因为,普通民众对服刑人员的接纳和认可,是会极大地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由于社区矫正具有社会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使得普通民众和服刑人员会有直接接触的机会。这种相互的接触机会,如若运用得当将有利于矫正工作的开展,反之则容易造成双方在心理上产生相互抵触的情绪。当然,如果一旦产生相互的抵触情绪的话,首先,需要克服抵触情绪的是普通民众,民众的接纳是促进服刑人员改过自新的关键之一,也是积极推动社会化行刑的原动力。此时的普通民众,应当认识到歧视的眼神和冷漠的态度,反而会将服刑人员推向社会的边缘,使其越陷越深;所以,当以最大的包容心态接受服刑人员,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样才能够有效地帮助服刑人员,从而达到社会对其共同完成矫正的效果。其次,需要克服这种抵触情绪的是服刑人员。服刑人员也应当摆正心态,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现时身份并接受处罚,以及所有这一切是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况且刑事处罚已经是在做最大限度的轻缓化执行,如果不珍惜这种机会,而自暴自弃、咎由自取的话,将会招致更为严厉的处罚。因此,犯罪人应当认真服刑,以现实表现改过自新。
其实,社会化的行刑就是在追求民众对犯罪分子的认可与帮助,并尽可能地聚集社会的各种力量,致力于对犯罪分子的矫正。也就是,司法者当以最大的努力,发挥民众能接受和帮助犯罪人这一优势,以求社会防卫的整体性。
(3)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估体系,通过奖惩机制提高矫正质量。在矫正工作中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估体系和奖惩制度,也是矫正工作的首要内容之一。它可以有利于矫正机关掌握服刑人员的生活、工作等动态表现,同时以奖优罚劣的工作方式,促进其认真接受改造。作为犯罪分子,对自己的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难以自控性,也正因为如此,才致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因而需要有适度的外界“压力”,强加于其并帮助其克服自身、改善人格弱性,能够正常地生活、工作,立足于社会。所以,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估体系,设立奖惩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认为,在建立评估体系和设立奖惩制度时,其中的考评内容既应当包含法律化的内容,也应有社会学与心理学的内容,以达到全面和完善。笔者在调研时曾了解到某些司法行政单位的具体日常考察情况,而且认为他们所采用的考察的方法和设计的考察内容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已达到较高的法治工作要求的水准。
最后强调一点,目前国内有些学者提出,应当在刑法中增设“社区服务刑”“公益劳动”等轻微刑事处罚措施以利于社区矫正的适用。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可以直接加入社区矫正刑,并指出“为了更好实现宽松的刑事政策,在条件成熟时,可将社区矫正作为主刑之一纳入我国刑罚体系之中,以缓和我国刑罚的封闭性、严厉性的局面,同时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刑在矫正犯人工作中所具有的独特功效。”[55]但笔者认为,如果单纯地为社区矫正增加新的刑罚种类,可能显得有必要,但这容易破坏刑罚的整体结构,而且还将会导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有关执行内容的衔接不平衡。因此认为,在保持执行现有刑事法律规定内容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一些行政处罚内容即可扩充社区矫正的处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