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主体的多元性

四、执行主体的多元性

非监禁刑的执行主体,具有多元性的特点。从目前的司法实践角度看,非监禁刑的执行主体可以分为:一是法院,负责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在必要时,没收财产刑的执行也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共同执行(但公安机关只是配合法院执行);二是公安机关,负责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的执行;三是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制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相形之下,监禁刑的执行主体具有单一性的特征,即由监狱执行。非监禁刑执行主体的多元性,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执行机关在各负其责的同时,还需要与其他执法部门加强配合,如在管制刑的执行中,关于有轻微情节违反“禁止令”规定的处罚,就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负责执行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