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定义

二、 社区矫正的定义

关于社区矫正的原始定义,最初国内的学者主要是根据国外的刑事执行的理论和具体的司法制度翻译过来的,但随着国内的研究深入以及开始的试行工作,不少学者提出了个人己见:

(1)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是监狱矫正的相对称谓,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对各类刑事罪犯在非监禁状态下进行治疗、监督、处置等行刑和矫正活动的总称。[20]

(2)社区矫正就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的活动。[21]

(3)社区矫正具体是指,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之中,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2]

(4)社区矫正(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也被称为社区处遇、社会内处遇或社会基础处遇,是相对于传统的机构式或监禁式处遇(institutional treatment)而言的一种新兴的罪犯处遇方式。[23]

以上学者对于社区矫正的定义分析,都很富有见解性。归纳起来,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强调社区矫正是刑罚的执行,二是这类刑罚的执行具有非监禁性或“社区”化的特征。综合来看,社区矫正就是在社区范围内执行刑罚,具有与监禁刑对立的特征。但是,笔者认为,这些定义可以再具体深入。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性质的一种具体方式,其在本质上具有刑罚性是首要的,即无论从何种角度看,它都是一种刑罚的执行,且以刑罚为中心,以执行为方式,在内容上还应有其独特性,否则就和原有的刑罚种类或制度就无区别了。因此,其定义中除社区性和刑罚执行性以外,还应当包含有其他的内容,这些内容应当是既和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及刑罚制度有关联性,但也有别于原有的刑事法律的规定。

之所以要对社区矫正作出一个明确的定义,是因为这与非监禁刑的执行及本章的主题内容有密切的关系——社区矫正究竟是指非监禁刑执行的一种,还是在社区内执行的刑罚?从现在学者们的普遍观点看,社区矫正应当属于一种非监禁刑执行的方式。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在定义上,还应当具有更为独特的内容,其是与人身权利有关的刑罚执行方式。所以,本书关于社区矫正定义的观点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在指定的社区内,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决和司法机关的有关规定,对裁决为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分子,所实施的惩罚与改造的刑事执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