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剥夺政治权利刑执行的完善
根据我国目前刑法理论较为通说的观点,剥夺政治权利刑是指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一定社会政治生活的刑罚方法。
我国近现代刑罚中的“褫夺公权”,对后来的剥夺政治权利刑具有一定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在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的第11条,对剥夺政治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犯本条例之罪者,依其犯罪情节,得剥夺其政治权利之一部或全部。”随着国家的建设与发展,在后来的诸如《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中,陆续出现了有关剥夺犯罪分子政治权利的内容规定,直至1979年《刑法》正式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为刑罚中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刑在刑法中的设置,是我国预防与惩治犯罪的极为有效的工具。但是,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发展,这种重要的资格刑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亟需调整之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