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督的有效性
一种工作机制的建立并确保其正常的运行,需要同时设立配套的有效监督机制,社区矫正也亦然。正如有学者认为的,检察机关介入社区矫正的理论依据是刑罚权的分割理论及刑事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制约的体制要求。[57]根据2004年5月9日司法部开始实行的社区矫正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58]司法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时,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可以极大地促进该工作质量的提高。另外,检察机关还可以在执行环节上进行监督,这对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等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如何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制,并确保其科学、规范地运行,也是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之处。
值得称道的是,自2010年2月5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开始实施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59]第13条中指出,“认真履行检察职责,积极参加社区矫正试点和推广工作,保证纳入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促进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这一文件内容的规定,为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的执行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工作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应继续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力度。正如有学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检察监督的职权有限,降低了监督的实际效果;另外,检察机关工作方式缺乏必要的非强制性和介入机制,这不利于及时、全面掌握社区矫正的工作情况;还有,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乏力,监督观念陈旧,等等,这些都影响着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有效监督。[60]因此,加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成为完善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议题。(https://www.daowen.com)
那么,应当如何加强和完善社区矫正的监督工作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