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的执行
对于共同犯罪判处罚金刑,应当如何执行,同样是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应当由全体犯罪人共同分担,还是只要其中某一共同犯罪人(如主犯)缴纳罚金,即可视为执行已经完毕?
首先来看,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罚金刑的适用情况。具体而言主要有二种:一是对全体共同犯罪都分别判处有罚金刑;二是仅对其中某个或某几个共同犯罪人,而非全体,判处有罚金刑。针对前一种情形,各共同犯罪人都应当分别对自己被判处的罚金刑进行缴纳。而后一种情形,只有个别或者部分共同犯罪人缴纳罚金。对于后一种情形,是否可以允许其他的犯罪人代为缴纳呢?
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作为共同故意犯罪,各共犯应当有意思联络,并对犯罪行为抱有共同的故意认识,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看,各共犯对刑罚(罚金刑)的承担都是应当和必要的。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人又划分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因此,各共同犯罪人的罪责也是有所不同的。在司法实践中,主犯是要承担所有共同犯罪责任的,所以,通常是要对其判处罚金刑,这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从犯和胁从犯若被判处了罚金刑,是否可以由主犯一并承担缴纳的责任呢?另外,由于教唆犯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若被教唆的犯罪人被判处了罚金刑,能否也让教唆犯来承担缴纳责任呢?(https://www.daowen.com)
考察国外的有关国家的立法规定,有的国家对此则是采取了所谓的“连带责任”原则,即采取一种附条件地让共同犯罪人承担罚金刑连带支付责任的做法,如法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所规定的内容就体现了这一原则。“连带责任”原则虽然能够解决罚金刑“空判”的问题,但也招致了诸如与现代刑罚所追求的“个人责任”和“罪责自负”的价值理念,所以对其的非议也颇多。[14]
笔者亦认为将“连带责任”用于对共同犯罪人的罚金刑的执行是不可取的。因为,刑法和司法实践中之所以要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划分,就是为了要解决共同犯罪人各自的刑事责任问题。按照“罪责自负”“罚当其罪”的原则,各共同犯罪人应当根据犯罪和具体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若对其中的共同犯罪人判处了罚金刑,则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缴纳,而不应当由其他共同犯罪人为此承担,即“无须以牺牲刑罚公正为代价通过规定共犯的连带责任使其部分的得以解决。”[15]所以,对于共同犯罪中出现的罚金刑执行,应当是由被判处罚金刑的共同犯罪人本人,而非由其他或全体共犯“帮助”其承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