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执行的内容

3.执行的内容

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因此,在人民法院判处没收财产刑的时候,不得将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划在执行范围内。同时,基于惩罚限度的适当性考虑,即便是没收犯罪分子的全部财产,还应当适当保留犯罪分子个人,以及其所需扶养家属的必要生活费用。

另外,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38]在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应当注意把它同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违禁品加以区别。这是因为,追缴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属于没收财产;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也不属于没收财产。由此可见,没收财产刑应当在执行时,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据此,司法实践中就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者折抵没收的财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