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监禁刑执行的规定有待细化
2026年02月04日
(三)非监禁刑执行的规定有待细化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非监禁刑执行的内容表现的过于宽泛,而且有些具体规定亟需细化,以便于司法实践在执行过程中的运用。譬如,《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所规定的对犯罪人执行的内容,其中有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就是空设,因为处在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就根本不具有这种政治权利。再者,此时的未成年人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还不能担任公职,更不可能担任领导职务,若附加实行或独立使用,是根本不可能起到刑罚效果的。而这些内容的规定,又是属于应当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内容,这就使得法律的规定针对未成年犯罪人显得有些虚设了。又如,《刑法》对于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也未加以明确规定,这使得学者们一直对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究竟应当是哪个部门的问题争论不休。
因此,刑事法律应当将这些内容进一步明确细化,应当结合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加以区分,这样刑罚的执行就可以具有针对性,起到真正的处罚效果,同时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所以,刑事法律应当根据社会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适时作出必要调整,或是以法律解释的形式加以说明,以便于司法机关的实务操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