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行的期限
由于社区矫正的执行,包括了被判处管制刑、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所以执行的刑期也有所不同。[33]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执行期限应当分别是:
(1)管制刑: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被减刑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管制刑执行的刑期,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之前有先行羁押的情形,先行羁押1日折抵管制刑的刑期2日。
(2)缓刑:《刑法》第73条根据原判刑罚的不同刑种,分别规定了缓刑的犯罪分子的不同考验期限: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其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的考验期限可以和原判刑期相等,也可以在一定限度下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不能短于原判刑期。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其原判刑罚暂不执行仅仅是就主刑而言的,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然要执行。
(3)假释: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无论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还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一律从假释之日起计算。(https://www.daowen.com)
(4)暂予监外执行:由于暂予监外执行是犯罪人因身体出现一定的状况不适合在监狱内服刑,而对其附条件地采取监外执行其期刑的刑罚执行方式,所以,它的期限随不同的罪犯身体状况而异。从法律的原则上看,对于保外就医的犯罪人,在疾病治愈、身体出现好转,可以收监执行时,其监外执行的期限也就终止;同样,对于孕妇和哺乳自己婴儿的女犯,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结束以后,可以收监执行的,也应当视为监外执行的期限终止;对于经过治疗、护理,生活可以达到生活自理的罪犯,可以收监执行的,也应当视为监外执行的期限终止。因此在原则上,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应当是保外就医的罪犯的医病治疗期、怀孕女犯的分娩期、需哺乳自己婴儿女犯的哺乳期以及难以监内服刑罪犯的护理期。另外,有学者认为,暂予监外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是有相对较为明确的期限的,“除‘生活不能自理,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罪犯外,其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均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明确期限,一般为半年到一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期。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到,均应收监执行。如果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了某种法定事由,如疾病已经提前痊愈,重新违法犯罪或者发现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均应提前收监执行。”[34]
此外,对于适用“禁止令”的社区矫正犯罪分子,也存在一个期限。[35]禁止令的期限的内容是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其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其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禁止令的执行期限,是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3个月的,其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面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