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 调查对象范围:普遍调查、抽样调查和个案调查
根据调查对象的选取范围,社会研究(调查)方法可以分为普遍调查、抽样调查和个案调查,其中普遍调查和抽样调查属于量化研究的具体方法,个案调查是质性研究或实地研究的具体方法。
3.2.3.1 普遍调查
普遍调查是一种专门组织的全面调查,简称普查,即对构成总体的每个个体进行毫无遗漏的逐个调查,以准确地了解在一定时点或时期状态下的总体情况。普遍调查经常被用来进行全国性调查或者地区性调查,如人口、土地、经济调查以及其他各种资源调查。一般来说,社会学经验研究很少采用普遍调查的方式。
(1)普遍调查的意义
普遍调查一般是用来收集覆盖面很广、比较全面、精确的资料,借以掌握全国性的或地区性的基本情况。例如人口调查一般都要采用普遍调查的方式。这些资料一般不能或不宜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抽样调查虽然具有统计推论的功能,但这毕竟不是经过全面调查所取得的精确性程度较高的资料,而且,抽样调查无论怎样周密,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抽样误差。因此,全国性或地区性的基本情况调查主要采用的是普遍调查[1]。
普遍调查大多数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持,以了解全国性或地区性的某种社会现象或其他情况的现状,为掌握国情,制定切合实际的方针政策服务。由于普遍调查很多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因此许多人误以为普遍调查就是全国性调查。其实,凡是在一定范围里,对全体对象所进行的全面调查,都是普遍调查。例如,在一个县、一个市或一个省的范围里,对全部商品价格或者全部企业的调查,都是属于普遍调查的性质。在社区研究中,对一个村庄或一个居民住宅小区每个家庭进行的毫无遗漏的调查,也属于普遍调查。因此,普遍调查主要不是指调查范围,而是指在这个范围内的全部对象是否全部都被调查。但一般来说,普遍调查的范围都比较广,因为范围很小的普遍调查,如一个村庄、一个居民住宅小区的调查对于行政工作研究来说意义就不是很大。
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曾进行许多次全国性的普遍调查,这些普遍调查主要有如下三种类型:
第一,为了了解基本情况,制定社会主义革命和经济建设的方针和政策而进行的普遍调查。如1950年进行的全国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的工矿企业普查;1954年个体手工业和全国10个职工以上私营工业企业普查;1955年私营商业及饮食业普查;1956年公私合营工业及私营工业的资产、利润及投资情况调查,等等。这些普查为党和政府制定当时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计划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提供了事实依据和详尽的数字资料。
第二,能够满足多方面需要的最基本的国情普查。属于这种性质的调查主要有人口调查、土地调查、资源调查,等等。例如我国在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2010年进行的全国人口普查,为制定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提供了基础资料。从2005年1月开始,我国每隔五年都要进行全国经济普查。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他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此外,国家普查项目还有农业普查、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等。
第三,根据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者某些专门问题所进行的一次性调查。例如,1978年进行的全国基本建设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措施项目普查;1985年7月开始的全国城镇房屋普查;2001年北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住房普查工作等都是根据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的调查研究。
(2)普遍调查的原则
普遍调查是一种周详、严密而又极其繁杂的调查,它不仅要求具有较高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而且要求在短时期内调查空间上分布广且随着时间不断变动的对象。因此,普遍调查更强调调查的集中领导和统一行动,它的组织和实施必须遵循如下四个基本原则:
第一,统一组织。普遍调查必须有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指导全部普查工作。从普查方案的制定、调查的实施,一直到资料的整理、计算、公布都必须在普查组织机构的领导下进行,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得擅自改变调查方案或公布调查结果。并且在普查组织机构公布调查结果以前,不得把资料挪作他用。因此,普查组织机构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在调查的实施过程中,调查人员和基层单位必须在普查组织机构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工作,做到步调一致、行动统一、同时开始、按时完成。
第二,统一步骤。普遍调查是一种大规模调查,调查范围较广,调查对象情况复杂、数量巨大,调查队伍庞大。因此,必须制定严密的调查方案,在规定的时间里,按照调查要求完成任务,调查工作中出现的任何延误都有可能导致调查的失败或损失。特别是由于调查队伍庞大,如果缺乏严密的工作步骤必然会导致整个调查的紊乱和失控。
第三,统一时间。任何调查研究都十分强调调查的时效性,调查的时效性是和科学性相联系的。普遍调查的时效性要求更高,因为它所涉及的对象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在普遍调查中,必须严格规定时点或时间,以及调查所必须完成的时期。规定调查的时点或时间可以保证资料的高度的准确性,从而使调查资料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可比性。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00年11月1日零时,即在这个时间点以后出生的人口不予登记。规定调查所必须完成的时间,可以使调查工作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完成,保证资料的时效和统一。按第五次人口普查的规定,人口普查的现场登记工作,从200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复查工作在2000年11月15日以前完成,质量抽查工作在2000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各地方的汇总结果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报送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01年1月31日以前发布公报;编码工作于2001年4月30日以前完成;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01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全国人口普查汇总工作,公布汇总资料。
第四,统一项目。普遍调查还要规定统一的调查项目和指标,并对调查项目和指标中的主要概念做出统一的解释。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增加或删减任何项目和指标,不得随意解释指标或概念,杜绝由于对概念理解的不一致而出现的调查口径的混乱。而且,同一性质的普遍调查,在每次调查时,都应力求调查项目的基本一致,以使调查资料具有可比性。
(3)普遍调查的形式
我国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已经逐步形成了比较严密的普查制度和网络。我国普遍调查的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就是建立专门的普查机构,组织专门的普查队伍,根据统一的调查项目和时间对调查单位直接进行调查登记。它能够收集一般调查所不能获得的资料。人口普查等都是属于这种类型。1994年7月20日,国务院正式批转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请示》,从而明确了普查在统计调查体系中的基础地位,要求实行周期性普查制度,并规定具体的普查类型: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等。同时该文件还指出:“这些普查都属于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必须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第二种形式是结合企业、机关团体的日常登记和核算,通过定期的报表进行普遍调查,也就是我们日常说的“填报”。这种普查形式无须建立专门的机构,只是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诵过正常的渠道,逐级上报、汇总有关资料。最为典型的就是各个单位的财务报表,还有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普查、各种专业人员普查,劳动部门的劳动力普查等。
这两种普查形式各有其特点,第一种普查形式是一次性调查,一般要相隔若干年再重新调查。调查项目相对更多一些、更全面一些,还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一些特殊的调查项目,调查的要求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规定。而且,它是由专门的调查人员直接面对调查对象进行调查和核实。第二种形式实际上是一种制度化的普查方式,它可以使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得到重要的数据资料,及时了解经济建设、社会变化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各种问题。
两种普查形式中,第二种形式已经成为经常性的日常工作,基本上有一个固定的工作要求、步骤和模式。第一种形式则要根据普查的组织原则和调查的要求,规定专门的调查步骤,甚至要制定专门的法规或条例。
(4)普遍调查的特点
第一,成本高。由于普遍调查的范围很广,访问对象非常多,调查时间比较长,参与调查的人员也很多,因此工作量大,费时、费力、费钱。例如,第三次人口普查从开始到最后全部结束历时六年,有518万名普查员、109万名普查指导员、13万名编码员、4000多名数据录入员、1000多名计算机技术人员直接参与,得到了1000多万名基层干部、群众、积极分子的支持和帮助,全部经费约4亿元人民币和1560万美元(联合国资助),还不包括普查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劳务费等。
第二,资料的准确性较高,适合反映总体的基本情况。由于普查涉及总体的全部个体,获得的资料非常全面、准确,因此普查资料不仅是国家和政府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而且也是科学研究尤其是社会科学研究重要的参考资料。
第三,统一组织和统一安排。由于普查是一种大范围的调查,涉及的人员、单位很多,必须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以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调查项目不宜过多,相关普查的项目尽可能统一。由于普查的访问对象数量众多、情况复杂,资料处理的工作量很大,因此普查的调查项目一般不会很多。例如,2000年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按户调查的项目23项,按人调查的项目26项,共49个项目;1990年人口普查有21个项目;1982年人口普查项目有19项。第五次人口普查主要是增加了住房和人口素质方面的项目[2]。同时,同一类型的普遍调查,调查项目要尽可能统一,便于比较分析。一般人口普查项目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行业、职业、婚姻状况、生育状况、家庭人口、非在业人口状况等。
3.2.3.2 抽样调查
抽样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的方法,它是按照科学的原理和计算,从若干个体组成的总体中,抽取部分个体进行调查,并把调查的结论或数据推及或推算到总体中去。人们在日常生活、生产乃至科学研究中,经常采用抽样的方法来认识事物的特性,例如,要检查一批产品的质量就从中挑出几件来检验,诸如此类的现象是不胜枚举的。抽样调查作为一种方法,是通过对于部分事物的考察达到对总体的认识,这种由个别到一般,由局部到整体的认识途径,符合认识论的一般逻辑,因而是一种科学的认识方法。
抽样调查方法在20世纪初随着抽样理论、统计学、问卷设计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逐步成熟和普及。尤其是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得抽样调查能够实现大样本调查资料的处理和多元变量的统计分析。因此,抽样调查已成为人们认识社会的最主要方法。虽然从理论上说,普遍调查是获得对各种现象的数据资料的最好方法,但普遍调查的调查项目有限,成本很高。有些调查,例如家计调查,项目很多,不适合普遍调查,从一开始采用的就是抽样调查方法;有些调查,例如产品的破坏性试验,只能采用抽样的方法。因而,抽样调查的应用范围要比普遍调查大得多。
(1)抽样调查的特点
第一,抽样调查是非全面调查方法中用来推论总体的最完善、最具科学根据的方法。抽样调查中从总体中抽取出来作为调查的样本按随机原则抽取,不得任意选择。因此,被抽取的单位在总体中的分布能够反映总体的结构,对总体具有充分的代表性,不至于出现倾向性误差。同时,抽样调查是以抽取的全部样本单位来代表总体,而不是用个别单位来代表总体。因此,抽样调查的结果只能推论到样本所在的总体,不能用样本单位的个别特征来说明总体特征,更不能把样本的结论推及总体之外的社会现象。当样本数足够大时,个别单位的差异趋于互相抵消,因而样本平均数接近总体平均数。
第二,与普遍调查相比,抽样调查的成本低、时间短、资料详细、应用范围广泛。由于抽样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它只是在总体中按一定方法抽取部分个体作为调查对象,因此不需要花费特别多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于那些需要很快获得数据资料的研究,抽样调查可以迅速地达到这个目的,而不像普遍调查需要很长的时间。例如,当发生某些突发性事件时,抽样调查可以迅速地了解事件的基本情况和人们的意见或评价。抽样调查的对象有限,因此便于了解比较深入的问题,诸如人们的行为方式、行为过程、价值观念,等等。它所获取的资料要比普遍调查多,不仅可以做描述性研究,也可以做解释性研究。抽样调查不仅用于社会学的研究,也应用于其他社会科学和生产、生活、经济、自然等多个方面的调查,它的应用范围也要比普遍调查大得多。
第三,准确性高。抽样调查的资料和结果的准确性较高,虽然抽样调查不像普遍调查那样对总体的所有个体都要进行调查,但是抽样调查的准确性在于它是建立在对抽样误差估计的基础上,研究者可以根据置信水平和置信区间等方法判断抽样调查的结果或数据的准确性程度。另外,尽管抽样调查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非抽样误差,但由于抽样调查涉及的调查对象和参与调查的人员要比普遍调查少得多,因此发生非抽样误差的可能性以及误差的大小也要比普遍调查小,从而提高了资料的准确性。
(2)抽样调查的作用
第一,可以对无法进行普遍调查,而又需要量化研究的事物进行研究。例如有破坏性质或损耗性质的产品质量检查,农作物的产量预测调查等,由于不可能把所有的产品一件一件地试验,把农作物预先收割进行调查,只能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第二,对那些难于进行普遍调查的或不需要普遍调查的研究提供了一个简便、科学的方法。由于社会现象面广量大、错综复杂,虽然在理论上来说都是可以进行普遍调查的,但是具体工作时困难很大,甚至不可能做到,而且做这样的全面调查也并不需要,这时就可以通过抽样调查,取得接近总体的资料。有些调查很难获得以个体为单位的总体资料,就不可能进行普遍调查,只能借助于抽样调查的方法(整群抽样、多段采样)进行调查。例如,对于一些敏感的、个人隐私问题的调查,如针对同性恋、吸毒人员、艾滋病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调查,也是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第三,能够检查和修正普遍调查的资料质量。普遍调查虽然是对总体每个单位逐一调查,但是由于资料容量大,工作环节多,调查人员的工作能力差异等因素,使得普遍调查的资料总会出现一些误差。为了检查和修正普遍调查的资料,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例如,为了检查人口普查资料的准确性,在普查完毕后需要抽取一定比率的人口,对一些最重要的指标进行详细复查,用复查结果修正普查资料。
由于具有上述作用以及它较高的时效性、工效性和经济性,抽样调查在社会学经验研究和其他社会科学研究中得到广泛应用。
(3)普遍调查和抽样调查的异同比较
普遍调查和抽样调查虽然有比较大的差别,并且适用于不同的调查领域,但两者仍然具有共同点:①普遍调查和抽样调查都要采用统计分析方法。但相对而言,普遍调查的统计分析方法比较简单,使用最多的是描述统计;抽样调查不仅需要采用描述统计,而且也要采用推论统计;由于抽样调查的项目很多,要进行因果性分析或解释性分析,它的统计方法也要比普遍调查更为复杂。②无论是普遍调查还是抽样调查,它们的目的都是用来说明总体的基本情况和特征。普遍调查是通过对总体所包含的全部个体无一例外、毫无遗漏的调查,说明总体的基本情况和特征;抽样调查是从一个确定的总体中按概率抽样的方法抽取部分个体进行调查,并采用统计推论方法把调查结论推广到总体中去。③普遍调查和抽样调查所获得资料的准确性程度都比较高。普遍调查是通过对总体所有个体的调查而获得准确性比较高的资料或结论;抽样调查的准确性建立在对抽样误差的精确估计和较小的非抽样误差上(理论上可以把非抽样误差减小到最低程度)。④普遍调查和抽样调查的资料收集工具都具有结构性、标准化和可量化的特点。普遍调查的资料收集工具通常是各种登记表或调查表,抽样调查通常采用由封闭式问题构成的问卷收集资料。
3.2.3.3 个案调查
个案调查也称为个案研究,它是从整体上对一个研究对象进行详细考察的研究方法,其中的研究对象就是“个案”。个案研究源自医学,医学上的个案研究是指对个别病例进行详尽的临床检查和病史考察,以对疾病进行诊断。社会科学中成为个案的对象可以是个人、家庭、小群体,也可以是一个小型社区、组织、社会事件等。个案研究广泛应用于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在社会学中,个案研究就是通过个案调查分析一个个案的全部情况,甚至反映一类个案的整体情况。个案研究方法是探索性地“遵循一套预先设定的程序、步骤,对某一经验性、实证性课题进行研究的方式”(罗伯特·殷,2004a: 19) 。一般认为,个案研究是探索性的,实际上个案研究不仅可以用来探索性研究,也可以用于描述性研究和解释性研究(罗伯特·殷,2004a: 5) 。
与一般社会研究方法相似,个案研究设计主要关注以下五个方面:需要研究的问题;理论假设;分析单位;资料的分析和假设的证明;对研究结果的解释及选择标准。个案研究可以分为单个案和多个案两种类型。单个案研究的作用主要是:一是对一个被很多人认可的理论或观点进行批评或检验;二是对一个独特的或极端的个案进行研究(如临床心理学中发现的极为少见的心理失调);三是研究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个案;四是研究具有启示性的个案(一些原来无法研究的现象,现在恰逢机遇);五是纵向研究中对在不同时点上的同一个案进行追踪研究(罗伯特·殷,2004a: 44-47) 。多个案研究虽然被认为推导出来的结论更具有说服力,但是适用于单个案研究的方法并不全部适用于多个案研究。多个案研究的作用类似于多元试验,即通过重复实验方法对某项重大实验发现进行验证或检验。因此,多个案研究的个案选择遵循的是复制逻辑(replication logic ) ,而不是抽样逻辑——要么是被仔细选择的个案经过研究后能够产生与以往同一研究相同的结果,即逐项复制(literal replication) ;要么是在可预知的原因下,产生与以往同一研究不同的结果,即差别复制( theoretical replication )。因此,在多个案研究中(6~10个),一些个案(2~3个)可以用来逐个复制,而另一些个案(4~6个)可以用来差别复制(罗伯特·殷,2004a: 52 )。个案研究的具体方法主要有文献研究(包括档案、日记、照片等)、访谈法、观察法、实物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