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归纳推理

3.3.1 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是从特殊事实中概括出一般原理的推理形式和思维方法。它是从个别的、单一的事物的性质、特点和关系中概括出一类事物的性质、特点和关系。因此归纳过程是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由个别到一般,由具体到抽象,由特殊到普遍。

在社会研究中,归纳推理就是从经验观察出发,诵过对大量客观存在的某一类型的社会现象进行观察和描述,概括出这一社会现象的共同特征或一般属性,由此上升到一定的理论或者从中建立理论来说明观察到的具体社会现象或事物之间必然的、普遍的联系。因此,社会研究中归纳的作用在于,以观察(调查)到的大量客观资料为依据,概括出社会现象的共同特征和性质,并得出理论结论。

例如,要研究学生的学习成绩为什么会有比较大的差异,可选择一个班级的学生进行观察,试图发现影响学生学习成绩的因素。在观察过程中,研究者发现学生的学习时间和学习成绩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然后他又选择了另一个班级进行观察,发现存在着相似的情况。由此,得出一个结论,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习的时间投入有关,学生在学习上花的时间越多,他的学习成绩也越好。从上例可以看到,归纳推理的过程是:a.观察→b.发现模式→c.获得暂时结论(见图3-3) 。

图3-3 归纳推理过程

归纳推理之所以可以从个别事实中得出一般原理,是因为在客观事物中,个别中包含着一般,一般存在于个别之中,因此同一类事物总是存在着相同的属性、关系和本质。并且在客观世界中,事物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可以根据已有的原因推断出一般性的结果。

归纳推理根据前提是否包括所研究的某一类事物的全体,可以分为完全归纳法和不完全归纳法,其中不完全归纳法又可以根据是否揭示某类事物具有某一种属性的原因,分为简单枚举法和科学归纳法。

完全归纳法是在观察、研究了某一类事物中所有个体的某一属性的基础上,推断出该类事物全体都具有某一属性的归纳法。由于完全归纳法考察了一类对象中的每一个事物,因此它的前提是结论的充足理由,结论是必然的。例如,数学上某些定理的证明就经常采用完全归纳法。例如,几何学中“圆周角等于它所对的圆心角的一半”的定理证明,证明了在三种情况下(圆心在圆周角两边之间、圆心在圆周角一边上、圆心在圆周角之外)圆周角都等于圆心角的一半,就是完全归纳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很少能够采用完全归纳法,无论是对现象总体来说,还是就事实本身来说,要做到完全归纳法几乎是不可能的。

简单枚举归纳法是在观察、研究某一类事物中一些个体具有某种属性的基础上,推断出该类事物总体具有这种属性的归纳方法。由于简单归纳法的依据是,在有限的观察中没有观察到相反的事实,因此它得出的结论是不充分的,只能是或然的。因为它没有考察同类的所有事物。例如,上述学习时间和学习成绩关系的研究,经过观察之后之所以只能得到暂时的结论,就在于它的观察是有限的、局部的。只有经过反复观察、大量观察才能获得可靠的结论。

科学归纳法是根据观察或实验分析出某一类事物一些个体具有某种属性的原因,概括出一般性结论。它建立在对某类事物中部分对象的必然属性或必然联系的认识基础上,由于因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有了某一原因必然会产生某一结果,因此就可以根据已有的原因来推断出一般性的结果。由科学归纳法得出的结论一般被认为是确实可靠的,在科学上就表现为定律。

归纳推理对科学的发展和探索具有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在科学还处于描述性的阶段时,不仅可以认识研究对象的基本状况,还可以在大量观察的基础上提出假设,做出猜想,发现规律。但是归纳推理也有其局限性。

第一,归纳推理结论的可靠性来自于观察的全面性和观察对象的穷尽性,如果观察对象是有限的,它所得出的结论就是可靠的、确实的。但当观察对象是无限时,由归纳推理得到的结论就有一定的局限。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研究者一般很难运用完全归纳法,更多的是采用简单枚举法,因此在社会研究中通过归纳推理获得的结论通常具有或然性,而不具有必然性。由于科学归纳法是以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为基础的,当研究者无法认识和把握因果关系时,就很难采用科学归纳法。

第二,事物总是处于发展之中,事物的发展需要一个过程才能呈现出它的本质和发展趋势。因此,在较短的时间里(有时哪怕是几年),归纳推理难以发现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趋势,并且由于观察的局限性,通过观察而获得的结论至多只能说明观察期间事物的发展和变化,很难根据观察结论去推断将来的发展趋势。

第三,在归纳推理中,由观察而得到的结论通常是经验性的,很难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很难建立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高度概括的理论。这一方面是因为观察对象的有限性,另一方面是因为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不仅需要归纳推理,还需要分析和综合,这依赖于科学的想象和猜想、抽象的理论思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