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 理论的形式

5.2.3 理论的形式

从研究方法的角度看,任何理论都是一组在逻辑上相互联系的命题(林南,1987: 18 ) 。命题通常是指表达判断的句子,是反映事物情况的思维形态。因此,理论实际上可以分解为几个相互联系的命题。例如,根据美国社会学家乔纳森·特纳(Jonathan H.Turner)的提炼和归纳,布劳(Peter M.Blau)的交换理论隐含了五大交换原则及其命题(见表5-2) 。

命题是由概念组成的,概念是反映现象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是人们通过实践,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抽出其特有属性概括而成的。概念的形成,标志人的认识已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科学认识的成果都是在形成各种概念的基础上总结和概括的。由于理论对经验现象具有解释或诠释的作用,因此理论概念在社会研究中往往又被称为“分析概念”,例如布劳交换理论中的“理性、互惠、公正、边际效用、不均衡”就是分析概念。

表5-2 交换理论的原则和命题

资料来源:[美]乔纳森·特纳,2001:284

命题的形式主要是定律、公理、定理、假设等。定律是客观规律的概括和表达方式,它体现事物之间在一定条件下的必然关系;公理是指在一个演绎系统中不需证明而作为出发点的初始命题,它经过了人类长期反复实践的考验,被认为是“真”,是理论所依据的基本主张;定理可以从公理的演绎中获得,通过理论证明能用来作为原则或规律的命题,是可以被检验的(也可以说是已经被检验的命题);假设是尚待检验的命题。

科学理论尤其是自然科学理论通常以定律、公理、定理的形式表现,例如“牛顿运动定律”“能量守恒定律”“等量加等量其和相等(公理)”“整体大于部分(公理)”“三角形中,若两角相等,则对边相等(定理)”。但社会科学理论很难达到“定律”这样形式化程度很高的认识,定律必须具有普适性的特点,而不是在偶然状态下出现的模式,因此社会科学对社会的认识远没有达到“定律”的认识水平,甚至也不太可能达到。即使一些学者采用“定律”的表述方式,也只是“借用”而已[7]。虽然如此,有的社会理论的发展还是取得了一些“公理”性的认识,可以从公理演绎出定理。因此,也可以说,现有的相对成熟的社会理论也可以以“公理”的形式表述,并有可能从中演绎出“定理”(见例5-1、例5-2[8])。

例5-1:马克思关于社会冲突的公理和定理

公理1:稀缺性资源分配越不平等,越容易产生社会冲突。

公理2:社会冲突越激烈,越容易导致阶级斗争。

定理1:稀缺性资源分配越不平等,越容易导致阶级斗争。

例5-2: M.韦伯关于组织理论的公理和定理

公理1:集中化程度越高,形式化越高。

公理2:形式化越高,效率越高。

定理1:集中化程度越高,效率越高。

一般而言,社会科学采用“公理”“定理”的表述方式是一种借用,即采用这种形式化的语言,清晰、明了,并且简单地表达出理论的主要内涵[9]。但是大多数社会理论还没有达到这样的高度,或者说社会发展越复杂,就越不可能采用这样高度概括的形式化表述方式。但是,社会科学理论家都在试图使他们的理论达到对社会的高度认识,试图取得类似于“公理”或“定理”的形式,并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因此,某些社会理论或者理论命题或许可能采用“类公理”或“类定理”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