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或作废标准的修改

(二)已废止或作废标准的修改

书稿中常会出现引用标准已经废止或者作废的情况,尤其是书稿中的内容还依据此标准文件展开或者引用了标准的内容时,如果读者按照旧标准进行操作,会把错误带到实际的工作当中,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有的还特别严重,所以对此类问题稿件的编辑加工显得尤为重要。[5]

一是只引用废止或作废标准名。对于稿中只引用了标准名不涉及稿中内容的,可以请作者核实后将相应的标准改为最新标准。一般来说,工程技术类标准的更新以部分修订为主,对于此种情况,可将标准改为现行标准,但要提请作者进行核实,以免造成内容偏差。

二是引用废止或作废标准的内容。对于此类问题,一定要向作者指出引用的废止或作废标准的章节及内容,提请作者进行修改,使内容符合现行的标准规范要求。修改后,编辑一定要再核实关联内容是否一并修改,尤其是前后文数据引用问题,以免出现前文数据按照新标准已经修改,后文仍用原数据的情况,造成另一种知识性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