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合出版不断深化的当下,出版企业对出版高级人才的培养、使用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为更好地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应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出版单位、行业社会组织或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部门(单位)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