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出版岗位设置及落实任职条件要求

(一)完善出版岗位设置及落实任职条件要求

第一,完善出版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国家人事部和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关于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0号)中,提出出版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如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的要求,但文件中没有给出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而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出版单位的编辑出版能力[如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职称)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才具有复审、终审的资格],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不当必然制约出版单位的高质量发展。因此,应根据出版规律(如初审、复审和终审人员比例)和岗位职责要求,完善出版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要对高级、中级、初级职业资格结构比例、重要岗位任职条件等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第二,落实出版单位重要岗位职业资格要求。出版单位重要岗位主要包括责任编辑、责任校对、复审、终审等。《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图书质量保障体系》(1997)、《图书编辑工作基本规程》(1998)、《图书校对工作基本规程》(2004)等规章、文件对出版单位的重要岗位均提出明确的岗位资格要求。如《图书质量保障体系》规定:“初审应由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担任(一般为责任编辑)。”“复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编辑室主任一级的人员担任。”“终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或由社长、总编辑指定的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人员担任(非社长、总编辑终审的书稿意见,要经过社长、总编辑审核)。”“出版社要指定一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为责任校对,终校必须由本社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担任。”出版单位应严格落实国家对出版单位重要岗位的职业资格要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年度核验、年度“三审三校”专项检查等方式给予检查督促。

第三,落实出版单位领导任职资格要求。对于出版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单位总编辑工作的意见》(新出政发〔2011〕5号)中指出,出版单位总编辑要“具有出版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然而,一些出版单位、出版单位的主办(主管)单位(部门)仍无法满足上述职务任命要求,尤其是附属于教育科研等单位的出版单位。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年度核验等方式,加强出版单位领导任职资格的检查,督促出版单位及其主办(主管)单位(部门)严格落实《管理规定》,对担任出版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要求“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担任出版单位总编辑职务的要求“具有出版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