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并以行为规范的形式对其予以确认和保护。作为特定社会所确立的有关婚姻家庭规范化的综合体系——婚姻家庭制度,在无阶级社会由人们所共同遵守的习惯和道德规范所构成,它体现的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在阶级社会它所体现的则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主要由法律及起补充作用的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所构成,其中,由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法律是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最集中、最典型的体现。
因而,婚姻家庭关系与婚姻家庭制度不同,婚姻家庭关系是就该社会的具体的婚姻家庭形态而言,具有多样性。在一个社会中,除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之外,还存在着多种婚姻家庭形态。而婚姻家庭制度是由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在特定的社会制度下具有统一性,凡被统治阶级所认可的法律、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在婚姻家庭制度形成的过程中,既要遵循自然规律,不违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又必须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对自然属性予以制约、引导、调控,使其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而,只要不违背自然属性,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在制定婚姻家庭制度,特别是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为了阐明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变化的规律性,应当全面地考察它和经济基础以及上层建筑各个领域的关系,揭示其与整个社会制度的内在联系。
(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有关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性因素,众说纷纭。二元论和多元论的观点曾经十分流行。马克思在1846年12月28日写的《致巴·瓦·安年科夫》的信中指出: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的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14]换言之,有什么样的社会生产关系,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也就会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马克思这一有名的论断,揭示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性因素作出了科学的结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从原始社会之初的杂乱性交发展至一夫一妻制度,而不同社会制度的一夫一妻制度又都受到该社会生产关系的制约,具有该社会的特点,打上了该社会的烙印。迄今为止研究考察的结果表明,无论是原始社会还是阶级社会,无论是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有与其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人类历史上各种婚姻家庭制度的依次更替,都是经济基础发生变革的结果。因而,推动婚姻家庭制度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变化的根本动因是社会的生产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婚姻家庭制度,但婚姻家庭制度对经济基础又有反作用力。婚姻家庭制度既然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那么它也和其他上层建筑一样,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发挥各种影响作用。历史证明:凡是维护旧的经济基础、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婚姻家庭制度都是落后、衰败、注定要消亡的;而拉动与巩固新的经济基础、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婚姻家庭制度则是文明、进步、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必定会成长壮大。我们在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时,也不可忽视婚姻家庭制度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力,并以此作为评价特定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终极标准。
(二)上层建筑诸部门对婚姻家庭的影响和制约(https://www.daowen.com)
婚姻家庭的发展与演变受到政治、法律、道德、宗教、文化与风俗习惯等上层建筑诸领域的影响与制约。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往往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上层建筑各个部门反映出来的。列宁曾经指出:如果企图把两性关系从它们与整个思想体系的总的联系中划分出来后的变化,直接归结到社会的经济基础,那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而是唯理主义。[15]政治、法律、道德、宗教、文化与风俗习惯无不在婚姻家庭制度中打上自己的烙印,由此方可解释经济基础相同的民族与国家在婚姻家庭制度上何以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上层建筑中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观点和风俗习惯等是经济基础作用于婚姻家庭的中间环节。因此,研究它们对婚姻家庭的影响和制约具有重大的意义。
1.婚姻家庭制度与政治、法律制度。在阶级社会中,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制度最直接地反映经济基础的性质和要求,因而它在上层建筑领域中居于首要的、支配的地位,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最大。可以说,政治制度决定婚姻家庭制度,而婚姻家庭制度又为政治制度服务。恩格斯在谈到封建的婚姻关系时说:“对于骑士或男爵,以及对于王公本身,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志。”他还说,资产阶级的婚姻“仍然是阶级的婚姻”。[16]如在我国封建社会盛行的“良贱不婚”、“官民不婚”等规定,是由等级森严的封建主义的政治制度决定的,它们都是为宗法社会的政治制度服务的。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一切统治阶级,都利用法律的形式把有利于本阶级的婚姻家庭关系固定下来,使其制度化、规范化,赋予强制力保证实施,借以维护其社会秩序和政治统治。在阶级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的主体是婚姻家庭法律。有关婚姻家庭的立法,在古今中外、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均有重要的地位。同时,婚姻家庭法律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的,因而,它在婚姻家庭制度的形成及调整婚姻家庭关系领域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2.婚姻家庭制度与宗教。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其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精神上的慰藉。宗教包括信仰、教义以及抚慰、礼拜、宗教仪式等活动。[17]宗教作为一种行为规范通过人们的信仰对其行为具有约束力。
宗教对婚姻家庭的影响不可忽视,这不仅表现在宗教的教义中包含着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而且还表现在有些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内,婚姻家庭的立法和司法权直接操纵在教会手中。如《古兰经》中的若干教规,历来是伊斯兰教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主要根据,至今在一些伊斯兰教国家仍然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准则。再如欧洲中世纪,当基督教成为国教,并形成对国家权力的控制时,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婚姻家庭关系是由基督教的教会法(寺院法)来调整的。甚至宗教改革后,教会的政治权利被剥夺,教会法对于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如结婚、婚姻无效、离婚、遗嘱等仍有着重要的影响。
3.婚姻家庭制度与道德、风俗习惯。道德是以善恶、荣辱观念来评价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并通过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起到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道德与法律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更为广泛;道德不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而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信仰与社会舆论发挥作用;道德的惩罚方式是通过舆论的力量约束人们的行为,对某些行为给予支持、鼓励、表彰,而对另一些行为给予谴责、批评、摒弃。
在道德规范中,包含着大量的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行为规则。统治阶级通过舆论宣传,把有利于本阶级的婚姻家庭道德作为人们的价值取向,使之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道德,并与婚姻家庭立法互为补充,共同构成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内容,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道德对于人们婚姻家庭生活的调整和约束,比法律的作用更具优势,其影响的范围更大,时间更久远。同时,法律一般是对某种行为提出的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最低要求,而道德的要求高于法律,它能促使人们作出更高境界的有利于社会利益的积极的行为,因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风俗习惯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在长期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它对婚姻家庭制度也有不可忽视的影响。文学艺术则是运用形象思维来反映婚姻家庭生活,通过人们的爱情观和婚姻家庭观,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动。总之,婚姻家庭制度由生产关系所决定,又受政治、法律、宗教等上层建筑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