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的产生和发展
婚姻自由的口号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提出来的。古代奴隶、封建社会的婚姻关系,反映了当时的生产关系的要求,缔结婚姻和维系婚姻主要是为了实现家族利益,满足传宗接代的要求。父母、家长对子女的婚事享有人身特权,实行包办强迫婚姻,当事人根本没有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自由。从世界范围来看,在中世纪结束以前,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子女的婚姻置于家长权、亲权的支配之下。有的法学家把罗马万民法上的合意婚作为婚姻自由的古代例证,这种看法是失之偏颇的。恩格斯指出:“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1]在统治阶级内部,婚姻更是以利害关系为基础的。“对于骑士或男爵,以及对于王公本身,婚姻是一种政治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2]
现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产生的。资产阶级打出了“自由、平等、民主”的旗帜,把婚姻自由宣布为“天赋人权”。一些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主张,只有摆脱束缚自由的封建婚姻,才符合人类的理性要求。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又从思想文化领域发展到政治、法律领域。1791年《法国宪法》明确指出:“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这些规定把传统观念视为“神作之合”的婚姻从宗教势力的束缚下解放出来,通过共诺婚的形式,肯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自此以后,这一原则相继为资本主义各国亲属法所确认,这无疑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婚姻一般不再具有包办强迫的性质,在阶级内部或社会地位相当的阶层中,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确实享有较大选择自由。但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仍然无法摆脱私有制的影响。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首先,资产阶级式的婚姻自由是契约自由的特殊形式,它从本质上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货币关系支配一切,这种状况对婚姻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婚姻的缔结正是为了追求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利益。康德认为,夫妻之间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无非是婚姻契约引起的法律后果,婚姻是男女双方关于性器官相互占有和利用的契约。尽管在资产阶级中追求婚姻自由的也不乏其人,但是大多数婚姻关系仍然渗透着财产关系的影响。其次,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往往导致对自由的滥用。在许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里,婚姻关系很不稳定,非婚同居相当普遍,离婚率大幅度上升。一些人企图用性生活的自由去取代婚姻自由,否定婚姻关系严肃的伦理性质。近若干年来,“性解放”在西方国家中出现了由盛转衰的趋势,一些人的婚姻价值观又向传统回归,这种现象是很值得人们思考的。(https://www.daowen.com)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和两性社会地位的深刻变化,为男女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开辟了广阔的道路。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虽然已为实现婚姻自由提供了基本条件,但这方面还有许多尚待完成的任务。社会主义社会是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前进的,婚姻自由也有一个不断扩大、不断发展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