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计划生育的要求

二、国家对计划生育的要求

国家对计划生育的要求,从总的方面看,要贯彻“晚育、少生、优生、优育”的方针。晚育,是对生育时间上的要求,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后初育为晚育;少生,是对生育数量上的要求,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优生、优育,是对孩子质量上的要求。1994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母婴保健法》,制定了妇女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的具体法规,以法律保障了母婴康泰。目前,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都颁布了本地区的计划生育条例。

计划生育,具体来说,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推行和奖励一胎

一般情况下,一个家庭只允许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对独生子女的家庭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了一系列对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政策,该条例第21~24条分别规定: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18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的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有以下奖励和优待:

1.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

2.女职工除享有本条例第20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4.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有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5.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6.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第一胎生育双胞或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有前款第4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有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一次性经济帮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二)严格控制二胎

如果某些家庭具备了政策规定的条件,也可以生二胎。近些年来,国家对于允许生育二胎的条件作出了一些放宽性的规定,但在执行这些规定的过程中,还应该严格控制,不能放任自流。《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https://www.daowen.com)

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5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再婚夫妇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6.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未收养子女的;

7.男性农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8.远郊区县农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9.深山区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上有实际困难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得少于4年,女方年龄不得低于28周岁。

(三)杜绝和惩罚多胎

在我国,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多胎现象仍然存在。凡是未经过国家批准所生育的二胎或多胎,都应当依法予以处理。2001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42条规定了超生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内容。“不符合本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各省对此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是人类生育史上的伟大变革,是我国婚姻家庭生活的一场革命。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必然会受到封建思想和旧习惯势力的干扰。我国曾经是一个封建古国,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从生育的目的看是为了传宗接代;从生育数量来看,崇尚多子多福。这种封建主义的生育观,是贯彻计划生育的最大思想障碍。因此,要真正实行计划生育,就要大力破除封建的生育观,树立和宣传社会主义生育观。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全面贯彻基本原则,对于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彻底肃清旧思想的影响,建设高度的精神文明,维护一个平等、和睦和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从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