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约

一、婚约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或定婚,婚约当事人称未婚夫妻。婚约在历史上大致经历了两大发展阶段:①早期型婚约。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具有法律约束力。订立婚约须由父母做主,当事人无任何自由意志。婚约订立不得反悔,无故悔约,要受到法律制裁。中国古代的“六礼”,十分重视订婚程序,订婚是结婚的必备条件。由于早期型的婚约往往是父母等其他家长包办订立的,所以,违约责任亦由父母等其他家长承担。《唐律》规定,订婚后,男方反悔者不得索回聘财,女方反悔者须追究主婚人的刑事责任。罗马市民法规定,订婚后男女在一定时期内有履行结婚的义务。欧洲中世纪寺院法对违反婚约者给予宗教上的处罚。②晚期型婚约,即近、现代的婚约。与早期型婚约不同,第一,订立婚约已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由抉择。有的国家对婚约采取不干涉主义,法律不规定婚约条款,如法国、日本、美国、俄罗斯等。有的国家虽规定婚约,但不将其视为结婚的必经程序,如墨西哥、秘鲁等国。第二,婚约的订立仅取决于当事人本人的自愿,家长等无权包办代理。第三,婚约无约束力,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可随时解除。但对解除引起的财产纠纷,法律予以规定处理。关于双方的赠与物,瑞士、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国的法律和判例认为得依不当得利原则而请求返还。例如,《瑞士民法典》第94条规定:“①婚约双方的赠与物,在解除婚约时可请求返还。②如赠与物已不存在,可依照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办理。”[7]《德国民法典》第1301条规定:“不履行结婚的,婚约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依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向他方请求返还其向他方所赠与的或作为婚约的标志所给予的物。”[8]关于因解除婚约而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认为婚约不是独立的契约,法律不追究违约责任。有的国家将婚约视为以婚姻为目的的契约行为,规定过错方有赔偿责任。)关于因一方过错而解约造成他方的“精神损害”,墨西哥、秘鲁、瑞士等国,在法律上赋予受害的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是:①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经条件,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我国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以及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都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②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③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别情况,妥善解决。对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所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返还受害人。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价值较高的财物,如彩礼,应酌情返还。一些学者认为,对婚约期间的无条件赠与,受赠人无返还义务;另外一些学者认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送,应属附条件(即结婚)的法律行为,如婚约解除,接受财物方应返还财物。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条件,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为,这种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很少有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与一般意义上的无条件的赠与行为不同。而且,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婚,彩礼应当退还。(https://www.daowen.com)

示例 24岁的甲男与22岁的乙女开始恋爱,两人约定3年后结婚,甲男送给乙女价值2000元的订婚戒指一枚和价值3000元的金项链一条。恋爱第2年,乙女认为甲男心胸狭窄、性格暴躁,不愿与其继续恋爱,提出解除婚约。甲男起初不同意解除婚约,后来提出:如果解除婚约,乙女应退还金项链和金戒指。由于婚约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对因一方解除婚约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法院可以受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甲男有权要回自己送给乙女的金戒指和金项链。金戒指和金项链可以看作彩礼给付,如果双方没有结婚,乙女应当退还给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