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成立的效力

一、收养成立的效力

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此可知,收养一旦成立,将同时产生拟制效力和解消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的拟制亲属关系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的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即形成了与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养子女取得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关于养子女的姓氏问题,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养子女有识别能力时,还应征求其本人对姓名变更的意见。

收养成立后,为了实现抚育子女和共同生活的目的,必然产生养子女户口迁移问题。但是,收养行为与户口迁移的性质截然不同。收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它是亲属关系的转移和变更。户口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它是国家对社会实行人口管理的手段。被收养人的户口迁移,依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8条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https://www.daowen.com)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1)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外)祖孙关系,产生了附条件的抚养或赡养义务。养孙子女取得了代位继承养(外)祖父母遗产的权利,养(外)祖父母成为了养(外)孙子女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及其他养子女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兄弟姐妹关系,分别产生了附条件的赡养或扶养义务,同时也互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二)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的解消效力,是指因收养的成立而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我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外)祖父母、亲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立即消除。由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血缘关系是不可改变的客观存在,因此,这里解消的是养子女与生父母、(外)祖父母、亲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自然血缘关系。我国《婚姻法》有关禁止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规定,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仍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