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与婚姻撤销的事由

二、婚姻无效与婚姻撤销的事由

无效婚姻的事由是与结婚有效要件相适应的,违反结婚的有效要件即为无效婚姻的依据。

(一)外国立法例

根据各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可分为违反结婚成立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大类。违反结婚的形式要件的无效婚姻,是指行为人没有依据结婚的法定程序而建立婚姻关系,如未登记婚。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指违反结婚成立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欠缺结婚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非自愿婚姻,如包办买卖婚姻、欺诈胁迫婚姻等均属此类。这类婚姻的建立,缺乏当事人的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属于无效婚姻。例如,英国1949年《婚姻法》规定,一方头脑不清醒、酗酒、欺诈、威胁而结婚的,其婚姻无效。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一方由于无智力能力或智力不健全,或由于酒精、毒品及其他能致人麻醉的物质的作用而没有能力表示同意,或一方是在暴力胁迫下,或是在有关婚姻的重大问题上受到欺骗的情况下而缔结的婚姻为无效。《瑞士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据此规定,我国的非自愿婚姻、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等应属无效婚姻。

2.重婚。重婚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大多数国家都将其作为无效婚姻的事由。

3.早婚,即未达法定婚龄婚。当今各国有关结婚的立法对法定婚龄都作了明确规定,未达法定婚龄不得结婚。未达法定婚龄而缔结的婚姻属无效婚姻,但是,由于无效的原因仅在于时间因素,如果经过一段时间,当事人的年龄已达到法定婚龄,即此类无效婚姻可以转化为有效婚姻,有的国家的法律不确认为无效婚姻,如德国民法的规定。

4.近亲结婚。近亲结婚违反了禁止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婚姻。对于直系血亲间的禁止结婚,是古今中外各国的立法通例。对旁系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之间禁婚的规定,各国立法有所差异。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规定因收养形成的拟制直系血亲禁止结婚。

5.疾病婚。疾病婚违反了禁止某些疾病的人结婚的法律规定,这类婚姻应无效。一些国家还将一方患有不治之症、传染病、遗传病对后代造成威胁的,视为无效婚姻。

6.无性行为能力。无性行为能力指因生理缺陷、无性能力、不能人道者结婚的婚姻无效。有的国家要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的,以在结婚时必须为他方不知道为条件,如丹麦、瑞典、挪威和意大利。不以此为条件的国家和地区有西班牙、英国及美国部分州。

7.同性婚姻。同性结合违反结婚主体必须是男女异性的这一婚姻成立的基本条件,世界上只有极少数国家确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而我国同性结合属无效婚姻。(https://www.daowen.com)

违反结婚的形式要件的无效婚姻,一般是指违反了结婚程序要件的婚姻,如未登记婚、未依法举行仪式婚等,此类婚姻因违反了法律关于结婚程序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依据当事人违反结婚要件的不同,将无效婚姻分为无效和可撤销两大类。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

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无论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后一个婚姻关系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所谓婚后尚未治愈,是指结婚时该配偶一方的疾病尚未痊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所谓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时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界限。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为我国的法定婚龄。

可撤销的婚姻指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主要指因胁迫结婚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构成“胁迫”必须具有以下要件:①须有胁迫的故意,包括胁迫行为人有通过胁迫行为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被迫作出违心意思表示的故意;②须有胁迫的行为,即胁迫行为人须有威胁被胁迫人的意思表示,并已达到让被胁迫人产生恐惧的程度;③胁迫须具有违法性,即非法的目的和非法的手段;④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因受到威胁而产生恐惧,不得不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鉴于其本人不具有结婚的真实意愿,因而,法律赋予其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婚姻撤销的事由仅限于胁迫。

为了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避免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婚姻法》第11条赋予了受胁迫配偶一方享有撤销婚姻请求权的同时,规定了其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这一规定说明,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成立后1年内,或被非法拘禁的当事人已恢复人身自由1年内,如果没有明确表明要行使撤销权的,或者没有以行为表明要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则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