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变通规定

五、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变通规定

一般而言,少数民族人口稀少,因而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对执行婚姻法计划生育的规定作了变通。最初在少数民族中不提倡计划生育,但之后这些变通规定大多作了修改,在少数民族中也实行计划生育,只是较汉族计划生育政策略为宽松。例如,1980年1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9条为:“在少数民族中不提倡计划生育,个人是否实行计划生育,听从自愿。”但到1983年9月30日经过修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对此问题的规定是:“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但必须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对汉族和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要有区别,对汉族要求要严,对少数民族要适当放宽。”1981年9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6条为:“在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不提倡节制生育。对有节育要求者给予支持。少数民族男女与汉族男女结婚的,其子女商定为汉族的,则实行计划生育。”1988年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将其修改为:“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