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的终止
亲属关系的终止,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止亲属关系。终止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有事件和行为,血亲关系的终止原因一般是事件,如人的死亡;配偶和姻亲关系的终止原因既包括事件如死亡,也包括行为如离婚。
1.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关系因死亡而终止。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的时间和法院宣告死亡判决生效的时间是自然血亲关系终止的时间。自然血亲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地解除,例如,收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亲生父母虽然终止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其自然血亲关系并不终止,有关自然血亲方面的法律如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对其仍然适用。
2.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拟制血亲关系除因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法律行为而终止,如解除收养关系。拟制血亲一方死亡以后,即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双方的身份关系并没有当然消灭。因法律行为人为地解除拟制血亲,则双方的身份关系消灭。有关拟制血亲终止的时间,如因死亡而终止,则以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判决生效为准;因法律行为而终止的,则以双方达成协议依法生效的时间、法院准予解除亲属关系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拟制血亲的终止时间。(https://www.daowen.com)
3.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婚姻的终止而终止。婚姻的终止有两种原因:①配偶一方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②因法律行为即双方离婚。婚姻因死亡而终止,终止的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身份关系没有消灭。自然死亡和判决宣告死亡生效的时间为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双方办理离婚登记而取得离婚证的时间,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生效的时间,均为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
4.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因结婚而发生,一般因离婚而终止,也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夫妻离婚以后,一方与他方亲属之间的姻亲关系自然消灭。夫妻一方死亡,其姻亲关系并不自然终止。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仍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从这一规定看出,我国的姻亲关系不是因配偶一方死亡而自动终止。姻亲关系是否终止,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鼓励发扬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促进家庭成员间的互助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