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制度的沿革

二、结婚制度的沿革

结婚制度始于个体婚制,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私有财产的出现,随着社会的演变而发展变化,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结婚形式有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宗教婚和合意婚。

掠夺婚又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形式抢劫女子为妻的婚姻。掠夺婚是在对偶婚制向个体婚制转变的过程中产生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抢劫女子的现象,已经表现向个体婚过渡的迹象,……当一个青年男子,在朋友们的帮助下劫得或拐得一个姑娘的时候,他们便轮流同她发生性交关系;但是在此以后,这个姑娘便被认为是那个发动抢劫的男子的妻子。”[2]因此,抢婚是群婚在向个体婚过渡。我国古代有“女子往时举燎以送”的记载;《礼记·曾子问》中有:“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我国历史学家董家遵先生认为,“举燎以送”很像是掠夺婚的遗俗。男家在黄昏时分去掠夺女子,自然容易逃走藏匿,女家在天色苍茫里,势必举燎往追。“三夜不息烛”,似是女家于事后的防备;“三日不举乐”,似是男家藏匿行为。[3]现代社会有些民族还保留了抢婚习俗,但仅作为结婚成立的形式,不再具有暴力和违背女方意志的内容。掠夺婚形式的出现,反映了人类婚姻从对偶婚的“从妇居”向着个体婚的“从夫居”的转化。

有偿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而成立的婚姻。依据男方支付的代价的种类的不同,又可分为:买卖婚、交换婚和劳役婚。买卖婚指男方支付女方的身价而成立的婚姻。交换婚又称互易婚或换亲,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儿为儿媳,即以人易人。劳役婚指男方为女方家庭提供劳役为条件而成立的婚姻。由于是以力代财,所以在这种婚姻中男子的地位较低。

聘娶婚指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数量的聘财为要件而成立的婚姻。我国的聘娶婚源于西周时期的“六礼”,即婚姻成立的具体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是重要的一步,即订婚,是“六礼”的核心所在,聘财的多少依据双方的身份和地位而定。“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六礼程序到后来虽有变通,但是聘娶婚的本质则始终如一,是变相的买卖婚姻。(https://www.daowen.com)

宗教婚指欧洲中世纪盛行的结婚方式,由基督教的寺院法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随着基督教的广泛传播,教会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具有很大的权威。当时的基督教认为婚姻是神作之合,结婚是一种宣誓圣礼,故教会法规定结婚须经公告程序并在神职人员面前举行宣誓仪式。法定婚龄为男16岁、女14岁。当事人双方合意是结婚成立的必备条件,不能人道、重婚、相奸婚、近亲婚等是婚姻不能成立及有效的原因。随着欧洲中世纪的结束,宗教婚被法律婚所取代。

共诺婚又称自由婚或契约婚,指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欧洲宗教改革的后果之一就是婚姻还俗运动,婚姻由宗教婚发展成民事婚。16世纪荷兰最先规定了选择民事婚制度,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采用宗教婚还是法律婚,1787年被法国效仿。此后不久,法国宪法正式宣布了用法律婚取代宗教婚。19世纪英国和德国也相继肯定了法律婚的地位。自由婚强调双方合意,这是以契约论为基础的,即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以互相占有、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自愿订立的契约。婚姻契约虽因涉及人身关系而具有本身的特点,但是它仍须符合一般契约的原则。共诺婚的确立无疑是一个历史的进步,它把婚姻的自主权从父母或其他人手中转移归还给了当事人,使当事人享有了自由支配自己人身的权利,有利于民主、和睦的现代婚姻关系的建立。

我国的自由婚。1950年我国《婚姻法》就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实行自由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法律保障结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封建社会的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结婚形式方面,实行登记婚制度,保障当事人的自由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建立,保障人们婚姻自由权利的实现。因此,不仅应当注重实现自由婚的形式,更应当注重实现自由婚的内容,使自由婚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