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养子女

二、养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相比,在法律上有其共同点,即他们的法律地位相同,均享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养子女与后者的不同点在于:①这三类子女法律关系的形成不同。亲生子女因出生的事实而与父母自然形成亲子关系;有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则由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并由继父或继母自愿承担对继子女的抚育义务,亲子关系也随之形成。两者均无须经特殊的法定程序。养子女则不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收养条件、程序,才能形成与养父母的关系。②这三类子女法律关系的解除不同。父母与亲生子女是自然血亲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是不得任意解除的。有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除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外,也不能任意或自然解除。而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依法解除。因此,养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关于养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形成、效力等具体内容,后面将专章阐述(详见第九章收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