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的概念和意义

一、监护的概念和意义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监护能力是指监护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管教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能力。这是由监护的性质所决定的,监护关系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关系中,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监督和保护的义务,在必要时还须代理被监护人进行一定的民事活动,因而,要求监护人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又有管教和保护监护人的能力,才能承担起监护任务。

2.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监护人必须是与被监护人关系密切的人或有关组织。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或者朋友关系,或者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https://www.daowen.com)

4.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依法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自行改变。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监护的意义

监护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监护制度的主要意义如下:

1.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基于出生而取得的,人人平等。但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并不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由于年龄和精神健康方面的问题,在行为能力方面,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由于欠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加民事活动而满足自己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而且在他们的利益受到侵犯时,也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因此需要对他们予以特殊的保护。监护制度正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享受到同其他自然人一样的权利。

2.有利于社会的正常秩序。由于缺乏责任能力,在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时,他们没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会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因此,设立监护制度,既能维护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补救他们没有行为能力的缺陷,得以使他们的民事权利得到实现。同时,又能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