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解除的程序
由于收养是一种关涉当事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我国《收养法》不仅要求收养的成立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而且要求收养的解除也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解除收养的程序,通常有两类,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一)通过行政程序解除收养
我国《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当事人经行政程序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
1.收养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时,养子女为未成年人的,应由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对于已有识别能力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被收养人,还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养子女已经成年的,应由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2.收养双方当事人须对财产和生活无争议,并在协议中对经济问题作出妥善处理。由于收养当事人通过收养拟制和解消了各种涉及人身、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因此收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在协议中一并解决有关收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和生活问题。特别是在养子女已经成年,养父母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协议中应当有保护养父母利益的相关内容。(https://www.daowen.com)
3.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具备合法有效的条件。当事人签订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应具备主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的内容合法、书面形式等法定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解除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民政部2003年颁布的《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收回的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等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文件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归档并永久保存。
(二)通过诉讼程序解除收养
通过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即收养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它适用于一方要求解除收养但收养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或者虽然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对财产等问题有争议的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收养的案件,应当查明当事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真实原因及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生活实际情况,听取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的意见,依照解除收养的法定条件,合法合理地正确处理。一般说来,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首先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他们达成解除收养的协议;在诉讼程序中以调解方式解除收养关系的,由于法院已将解除收养协议的内容载入了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效力,因此,当事人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须再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人民法院调解无效时,可依法做出准予或不准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依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自准予解除收养关系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